GB 27887-2011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含2019年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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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犅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一、第2章引用文件中增加:“GB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ISO81242:2007,MOD)”。引用文件中增加:“ISO2575:2004 道路车辆 控制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符号(Roadvehicles—Symbolsforcontrols,indicatorsandtelltales)”。引用文件中“GB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修改为:“GB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ISO81243:2010,MOD)”。二、4.2.5条原标准中“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声明,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的毒性及儿童易受影响程度是与GB6675相一致的。本条不适用于Ⅱ组和Ⅲ组的儿童约束系统。”修改为:“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声明,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中易被儿童接触的部分可迁移元素限量要求符合GB6675.4—2014的规定。本条不适用于Ⅱ组和Ⅲ组的儿童约束系统。”三、4.2.6条原标准中“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声明,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符合GB8410的规定。”修改为:“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声明:对于非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按照GB6675.3—2014中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或火焰在到达第二标记线前自熄;对于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符合GB8410的规定。”四、5.1.4.1.10.1条原标准中“对于A类和B类的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应按5.1.4.1.10.1.1和5.1.4.1.10.1.2的要求进行试验。”修改为:“对于A类、B类和B1类的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应按5.1.4.1.10.1.1和5.1.4.1.10.1.2的要求进行试验。”五、6.3.1条原标准中“对于要获得冲击变形和减速度峰值初始数据时,应标定试验座垫。并且在每50次动态试验之后或者至少每个月(以先到的时间为准)都应进行标定,如果试验设备使用频繁的话,在每个试验之前都应进行标定。”修改为:“为了获得碰撞减速度峰值的初始数据,应对新的试验座垫进行标定。并且在每50次动态试验之后或者至少每个月(以先到的时间为准)都应进行标定。”六、6.3.3条原标准中“记录的峰值与初始值偏差不应超过15%。”修改为:“首次标定时,记录的碰撞减速度峰值应为18g±3g。后续标定时,记录的碰撞减速度峰值与首次标定时记录的碰撞减速度峰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5%。”七、8.4条原标准中“后向的儿童约束系统,……该标签应该用中英文表明下列信息:……(见图11)。”修改为:“后向的儿童约束系统,……该标签至少应表明下列信息:……(见图11)。”其中,图11修改为:犌犅27887—2011图11 儿童约束系统警告标签样式  八、9.3.17条原标准中“应有清晰的警示以告知不可以使用除标示出的以外的任何其他受力点,该警示也应在儿童约束系统上标明”修改为:“应有清晰的警示告知,不得使用除说明文件描述的和儿童约束系统上标识的任何其他受力点。”犌犅2788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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