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税收实务马山2013年6月3日敬德敬业至诚至真主要内容•一、业务、税收、财务•二、日常税收实务(两个方面)•三、企业所得税一、业务、税收与财务•业务产生税收•业务决定税负•财务核算税负税收筹划政策业务燃气公司主要业务•1、燃气管道安装(后续修理、维护)初装费•2、燃气销售价格机制•3、其他(IC卡、燃器具的销售等)二、日常税收实务•1、燃气管道安装初装费:增值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关键点:业务合同签订?!营业税(建筑业)3%•相关营业税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差额征税•政策梳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何实施(两个关键点):1)、分包合同2)、合法有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政策梳理2: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政策梳理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项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税企沟通?!沟通的技巧:方式方法、形式、时间场合等•借鉴几个文件,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3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呼天燃气管道建设项目中防腐材料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营改增”的思考•结构性减税•税负•2、燃气销售•增值税(销售货物)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签订的业务合同税款所属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政策梳理(反列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2)具体政策梳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一条: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2)如何实施把握3个方面的内容:a.内容要件b.形式要件c.程序要件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内容真实),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程序(申报及时)180天自行申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讨论———固定资产(管道)?!储气罐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它地方各税印花税《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06]85号)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结合项目,从以上3个方面把握:初装费(收入)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与会计上的相关规定一致)※不征税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拨款)《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讨论:是否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容易忽略,税局关注的重点)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践操作:1、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2、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关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4、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明细表调表不调账预缴时是否调整?!不调整各项扣除:※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追溯期、5年)2、资本性支出与收入性支出3、相关性4、合法的凭据证据链真实、合法、有效、合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应用:具体应用举例:※关于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程序及要点※关于纳税调整表几个项目的填列(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于政府补贴、工资薪金、资产减值损失等规定的差异)政策梳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税?国税函2010]256号)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如何实施: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项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实施条例第100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国税函[2010]256号备案所需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说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可抵免的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额等。2、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6、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管理台帐(见表12);7、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备案时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谢谢•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祝您工作愉快!三山财税工作室(1399023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