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172.3-2023 系列2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3部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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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前言Ⅲ…………………………………………………………………………………………………………引言Ⅳ…………………………………………………………………………………………………………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技术要求1…………………………………………………………………………………………………5 试验方法4…………………………………………………………………………………………………6 识别与标记6………………………………………………………………………………………………附录A(规范性) 罐式集装箱强度试验7…………………………………………………………………参考文献8………………………………………………………………………………………………………ⅠJT/T1172.3—2023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JT/T1172《系列2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第3部分。JT/T117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货物集装箱;———第2部分:保温集装箱;———第3部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第4部分:无压干散货集装箱;———第5部分: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大连中车铁龙集装化技术装备研发有限公司、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延洁、张曙光、刘建平、杨爽、申旭、刘海鹏、李继春、段战归、李佳骏、闻葵花。ⅢJT/T1172.3—2023引  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采用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同时,也在积极发展内陆集装箱运输,专门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陆运输,北美和欧洲内陆集装箱运输最具有代表性。为满足内陆运输多样化需求,我国企业也推出了内陆集装箱运输服务,为便于与国际标准集装箱进行区别,称内陆集装箱为“系列2集装箱”。系列2集装箱的分类与国际标准集装箱保持一致,分为通用货物集装箱、保温集装箱、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无压干散货集装箱、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5大类型。为了规范和促进系列2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必要制定标准,为系列2集装箱的设计、生产、检验和使用提供技术支撑。JT/T1172《系列2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拟由5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通用货物集装箱。规定系列2通用货物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旨在用于指导和规范系列2通用货物集装箱设计、生产、检验和运输。———第2部分:保温集装箱。规定系列2保温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旨在用于指导和规范系列2保温集装箱设计、生产、检验和运输。———第3部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规定系列2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旨在用于指导和规范系列2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设计、生产、检验和运输。———第4部分:无压干散货集装箱。规定系列2无压干散货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旨在用于指导和规范系列2无压干散货集装箱设计、生产、检验和运输。———第5部分: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规定系列2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旨在用于指导和规范系列2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设计、生产、检验和运输。ⅣJT/T1172.3—2023系列2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部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系列2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识别与标记。本文件适用于系列2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的设计、生产、检验和使用,适用于内陆多式联运。本文件不适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系列2罐式集装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16563 系列1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GB/T35201 系列2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JT/T1477 系列2集装箱 角件JT/T1463 系列2集装箱 代码、识别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GB/T1656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技术要求4.1 通用要求4.1.1 罐式集装箱类型及代码应符合JT/T1463的规定。4.1.2 罐式集装箱所承受设计载荷的能力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认。4.1.3 罐式集装箱的强度试验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1.4 罐式集装箱应能承受第5章所规定的各种载荷和加载。4.1.5 在设计罐式集装箱时,应考虑承受在运输工况中所出现的惯性力。设计的纵向力为2Rg,横向力为Rg,竖向力为2Rg。它们均匀施加于罐体的形心。竖向载荷是包括动载效应在内的总值。上述载荷均不致造成罐内蒸汽空间压力的升高。设计时,可按等效压力考虑。4.1.6 罐式集装箱应能承受4.1.5所列惯性力以及在罐体内装载量达到额定质量时的静压力。此时在罐体内或任一隔仓内均装有适装货物密度最大的液态货物或干散货。4.1.7 由任何工况所引起的动载效应,不应超过第5章试验所要求的载荷。4.1.8 罐式集装箱上开口的启闭装置,因未系固牢靠而易导致危险的,应设置相应的锁闭装置,并在其操作位置外表设置表示锁闭的定位标记。1JT/T1172.3—20234.1.9 罐式集装箱不应设置叉槽。4.1.10 罐式集装箱的材料应不受所运输的货物品种和作业环境条件的影响,充分考虑因外界温度的大幅度变化、大气的腐蚀性以及火灾时出现排放失控等问题。4.1.11 2AAA、2BBB和2CCC型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应考虑其在公路/铁路运输时,非满载时的相关要求。4.2 角件角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T/T1477和JT/T1172.1的规定。4.3 箱底结构4.3.1 罐式集装箱应具备仅由底角件支撑的能力。4.3.2 除2CCC、2CC、2C型以外的各型罐式集装箱还应具备仅由其底部结构的中间载荷传递区支撑罐式集装箱的能力。2CCC、2CC、2C型罐式集装箱的中间载荷传递区为可选择性设施。中间载荷传递区的设置除应符合GB/T1656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 设有中间载荷传递区的罐式集装箱应设有一定数量的载荷传递区(或平箱底),其强度足以传递集装箱与运输车辆纵梁之间的竖向载荷,同时应对其疲劳失效的问题予以考虑。b) 载荷传递区底面包括与端横梁底面所组成的平面,应高于集装箱底角件的底面12.5+5-1.5mm。除底角件和下侧梁之外,集装箱的任何部位均不应低于该平面。4.3.3 下侧梁的设置不考虑其底面与运输车辆间的载荷传递。4.3.4 罐式集装箱装载达到额定值R时,罐体的任何部位及罐体上的各个装置均不应低于底角件的底面以上25mm。4.3.5 罐式集装箱在垂向载荷达到1.8R时,集装箱箱底任何部位的变形均不应低于底角件的底面以下6mm。4.4 端部结构罐式集装箱在进行横向刚性试验时,其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横向位移所引起的两个对角线长度变化之和不应超过60mm。4.5 侧部结构罐式集装箱在进行纵向刚性试验时,其顶部相对于底部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5mm。4.6 罐体4.6.1 设计和结构4.6.1.1 罐体及其隔仓均应设计合理,结构稳定。4.6.1.2 罐体需与框架结构的部件连接牢固。4.6.1.3 无真空减压装置的罐体及其隔仓应按照能经受外压高于内压至少40kPa的要求进行设计。4.6.1.4 带真空减压装置的罐体及其隔仓应按照能经受不小于21kPa的外压要求进行设计。4.6.2 腐蚀裕量除4.1.10条的要求外,在必要时应控制腐蚀裕量。4.6.3 罐体开口4.6.3.1 除装设安全阀的开口外,罐体的其他开口都应装设相应的关闭装置,以防止罐内货物意外2JT/T1172.3—2023泄漏。4.6.3.2 罐体的接口和外接装置应坚实并安装牢固,并应设置保护罩。若有可能,保护罩宜安装链接装置,防止丢失。4.6.3.3 所有低于罐内正常液位的开口,都应装有手动截止阀,在阀门出口应加装锁闭装置,该装置可以是封盖、螺栓连接的法兰堵板或其他防止罐内货物外漏的装置。所有的阀门,无论装在罐内或罐外,都应尽可能靠近罐体。4.6.3.4 螺杆式截止阀应按顺时针方向旋转关闭。4.6.3.5 如设置紧急切断阀时,应有远程操作装置。远程操作装置应安装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4.6.3.6 在罐体上的接口和外接装置以及截止阀等连接件处均应清楚标明其用途。4.6.4 压力和真空释放装置4.6.4.1 在运输非危险货物的罐及其隔仓处应装设压力释放装置,其完全开启压力的设定应不大于罐体试验压力值,该装置应同罐内的蒸汽空间相通,尽量设在罐体长度方向居中的顶部位置。4.6.4.2 按照4.6.4.1要求设置的压力释放装置在标准状态下,即15℃时达到100kPa绝对压力的工况,排放量应不小于0.05m3/s。注:这种压力释放装置可以作为一种非紧急情况的过压保护装置,不作为在罐体及隔仓发生火灾的特殊情况下为防止达到爆炸起火的过高压力以及粉体干散货达到粉尘爆炸工况的安全措施。4.6.4.3 每个压力释放装置均应标明其起跳压力,字迹应清楚、耐久。4.6.4.4 按外部压力不超过40kPa设计的罐及其隔仓应装设真空释放装置,其设定值为79kPa绝对压力,但在不超过设计外压的条件下,可把它设定在低于该设定值的位置上。真空释放装置的最小通过断面为284mm2,并符合相关要求。可使用压力/真空通用的释放装置。注:上述要求是为了保护罐式集装箱在正常外界温度变化范围内不致破损而规定的。这些规定并不保证罐式集装箱或其隔仓在其他情况下的破损,例如,在蒸汽清洗后立即严密封闭或在卸货时未打开气相阀等。4.6.5 检查和维护时所用开口罐式集装箱应设人孔或其他检查孔。人孔的最小直径为500mm,具体数值的确定需考虑检查人员及所携带机具能够通过,并在其中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4.6.6 计量装置直接与罐内货物连通的计量装置不应采用易损材料制造。4.7 可选择性设施4.7.1 鹅颈槽应符合GB/T1413的规定。4.7.2 步道步道的设计应能在600mm×300mm的面积上承受3kN的均布载荷。步道宽度应不小于460mm。4.7.3 扶梯按每级梯板应能够承受2kN的载荷进行设计。梯板宽度应不小于300mm;阶梯之间应均匀分布,间隔在280mm至300mm之间;阶梯表面应为防滑结构;为方便人员能够安全抵达步道,扶梯顶部应设置扶手。3JT/T1172.3—20234.7.4 罐体隔热层当罐体设有隔热层时,其设计和结构应符合隔热要求,其外包板的安装固定件应采取措施避免外包附件脱落,发生触网事故,且不应影响罐体上各附件的正常功能。与罐体接触的绝缘材料、黏合剂和连接件应采用相容的材料,且不会对罐体产生任何破坏(如应力腐蚀、点蚀和热电解作用等)。4.7.5 罐体加热和制冷装置当罐式集装箱设有加热和制冷装置时,为确保罐体和所装货物的安全,应设有防护设施,以防止出现超温和热应力。5 试验方法5.1 总则5.1.1 罐式集装箱(另有说明者除外)均应根据其设计运用的条件进行表1所列的各项试验。每个罐式集装箱均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12),压力试验与气密试验应安排在其他试验完成后再进行。表1 罐式集装箱的试验序号试验名称备注1堆码试验2吊顶试验(顶吊)3吊底试验(底吊)4外部纵向栓固试验5内部纵向栓固试验纵向动态冲击试验6内部横向栓固试验7横向刚性试验8纵向刚性试验9载荷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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