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的制度一、公司为每一个员工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由公司承担购买保险的费用;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中途离职的员工(由于公司原因另外进行商榷),员工本人须承担购买保险的一部分费用(费用按月扣除,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保险总额按月均摊),该费用由公司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二、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但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两日内知会总包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相关的负责人员。四、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准备的理赔材料包括:1、医院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证明等相关治疗证明;2、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单;3、如果有住院情况的,应当有出院小结;4、医疗费用收据;5、医疗费用清单;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本人银行卡账号。五、由于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理赔材料不全或治疗医院不符合要求,导致理赔不成功的,对于理赔不成功部分总额由个人承担。六、在工作期间,非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次治疗时,应当由班组长或以上领导陪同。七、在工作期间,非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引起的工伤,按照国家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时间、规定机构出工伤鉴定报告,理赔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八、在工作期间,由于员工本人不遵守安全劳动制度,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员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九、员工故意制造意外伤害事故,骗取国家保险金的,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本制度自2015年03月10日起施行。员工签字确认: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制度内容,并遵照执行。员工签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