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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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推荐5篇】在这个各行各业兴起的时代,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的合作,是不是有很多人一提到写合同就感到犯愁?今天编辑为大家准备了有关“民间借贷合同【推荐5篇】”的内容,推荐把本页和我们的网站收藏以便日后查看!民间借贷合同篇【第一篇】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民间借贷合同篇【第二篇】答辩人:,,汉族,X岁,现住路(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元,至X年XX月开始收取X元3%利息计算。(另X元又从X年加在原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二、关于利息问题。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4=%=(X年10月2X年2月)=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年承诺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6-)=.6元。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此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XX月XX日民间借贷合同篇【第三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其他;1公证,自行约定,也可以有见证人。2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对方自愿履行。诉诸法律,超出的部分无效。应该没有有效规避的良策。民间借贷合同篇【第四篇】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非银行金融市场合同,它是指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入方通过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来增加借出方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合同形式。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借出方的利益,降低借入方的信用风险,并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提供法律保障。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的名称、签订日期、参与主体的基本情况等。其次是借贷的金额和期限的约定,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决定了借入方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数额以及还款的时间。同时,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借入方的还款方式,例如每月还款、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等。另外,合同还应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补偿费用等。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担保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即借入方将其财产转让给借出方作为担保物,以保证借款的归还。还有质押担保,即借入方将其财产抵押给借出方作为担保物。担保物通常是具有价值并易于变现的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除了抵押和质押担保外,还可以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在此情况下,第三方会为借入方提供担保,承担借入方还款责任的主体。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是该合同的关键问题之一。该合同必须经过双方自愿签署,并且在签署前应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合同的约定必须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合同的约定存在违法情况,例如利率过高、借款用途非法等,合同将被法律认定为无效。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恶意欺诈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借出方和借入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具体的合同约定。例如,他们可以约定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他们还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担保服务。无论哪种方式,借出方和借入方都应自觉遵守合同的约定,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在民间金融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增加了借入方的借款机会,也保障了借出方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合同篇【第五篇】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利息,即月利率为%,年利率%;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即年月日借款方一次性还给贷款方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八条:违约责任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贷款方:(签字)电话号码:借款方:(签字)电话号码:保证方:(签字)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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