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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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及其他工作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能集团、申能股份、申能新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手册。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所管辖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第五条公司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第六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电力安全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第七条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八条公司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生产、基建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做好安全工作。第九条公司的工会小组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第十条公司本部及各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申能集团公司、申能股份公司、申能新能源公司颁发的制度,制定适合本公司及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及各建设项目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公司和各项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十二条公司除接受申能新能源、申能股份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监管之外,还应自觉接受上海市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第二章目标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为(五零一控):(一)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为零。(二)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为零。(三)一般火灾、爆炸事故为零。(四)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为零。(五)一般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零。(六)轻伤率控制。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确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跟踪考核其完成情况。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对公司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第十六条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各部门负责人与班组长、班组长与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条公司行政负责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有监督他人履行安全职责和接受他人安全监督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二条各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负责人负责。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及建设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岗位逐级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部门依据管理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由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生产部)、部门安全员(风场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安全生产部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风场)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公司级安全监督人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安全监理师、施工单位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络,安全监理师、施工单位安全员必须为专职安全员,安全网络必须保证监督全覆盖,直至施工班组。施工单位若有分包的,分包单位人员达30人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应有明确标准。公司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流程及设备运行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主要包括:(一)建设期根据项目管理现场的特点,编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海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二)生产期根据海上风场生产的特点,结合风场生产的全过程,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标准,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标准是生产期执行的管理性标准,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结合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安全规程,经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执行。(四)根据电力监管部门关于发电厂(场)并网运行的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级公司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运行规程、消防规程等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经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以及设备厂家的要求,制定风电场(光伏电站)的检修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六)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能监局《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上海市网调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公司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技术监督范围涵盖设备及工器具从项目建设期的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到生产期的运行、维护、检修关生命周期。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安全生产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安全生产部门为主,工程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第三十五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电网企业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第三十六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职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防强降雨、防地质灾害、防暴雪、防凝冻、防雷击、防寒、防高温等事故应急预案,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公司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第四十条公司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和落实各级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响应及时、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第四十二条公司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四十三条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综合应急预案应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第四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自然环境、气象规律、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而编制,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第四十六条对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工作,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预案,组织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第四十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根据国家和上级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并予公布。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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