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课稿范例【4篇】【范文参考】此篇精选办公资料“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课稿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供您写作参考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使用吧!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第一篇】很荣幸今天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题很多,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时间安排,今天我只讲家庭暴力一个专题。在进入专题之前,为使大家对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我先介绍一下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创制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力度,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在参政、劳动用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为妇女撑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它们对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将日益完善。家庭暴力再有三天就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了。要过节了,我们高兴,在高兴的日子里我们本不该提“家庭暴力”这个让人悲愤的词。但是为了我们能更好地开展妇女维权工作,帮助更多的姐妹远离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提起家庭暴力,我想只要看过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人,都会对剧中男主人公安嘉和的卑鄙行径感到激愤。家庭暴力不只是电视剧中的故事,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身边。据调查,30%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90%是女性。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容低估:它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就有可能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重庆奉节有这样一个女子,与丈夫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孩子,但没多久孩子得病死了。丈夫责怪她未养活孩子经常打骂她,她想结束这痛苦的婚姻,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是却招来丈夫更强烈的打骂与羞辱。终于,3/39在丈夫的再一次毒打之后,她用剧毒鼠药毒死了他。结果,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她知法、懂法的话,是完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至于采取这种极端方式的。下面,我将从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的救济、实施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的问题及我国在反家暴行动中存在的难题等六个方面来谈谈家庭暴力,希望能为大家认识家庭提供一定帮助。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婚姻法》及修正案里面提出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但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明确表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下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不过,我个人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包括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如辱骂、诋毁、凌辱人格、不给治病、强迫过度劳动、歧视性待遇、长期不理不睬等。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在行为方式上,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5/39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罚跪、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行动自由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三、家庭暴力的救济(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救济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是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求助。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联和村(居)妇代会、单位的妇委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二)在婚姻生活中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1.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对这种救济方式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蒋晓月与高力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有“一、生活中男方高力,在女方蒋晓月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晓月;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高力将蒋晓月打伤,造成蒋晓月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高力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晓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晓月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力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高力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晓月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高力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高力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晓月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蒋晓月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高7/39力多次打骂蒋晓月的“协议书”,证实被告高力对蒋晓月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蒋晓月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晓月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高力确实对上诉人蒋晓月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晓月进行殴打,蒋晓月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这个案例是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对于不提出离婚,仅要求损害赔偿的,用法律术语讲就是婚内赔偿问题,现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拿共同财产赔没有实际意义,不支持婚内赔偿。对此,我有不同意见,现在有许多夫妇在结婚前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即便是婚后都是有各自的财产的,在夫妻双方经济独立,有各自的财产的情况下婚内赔偿应该得到支持。2.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要注意的是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3.通过公诉途径予以追究。被害人报警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述救济方式,正常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但是当受害妇女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四、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后果,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此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我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要有请求,法院才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只会处理离婚问题。李某因为与丈夫张某感情不和,双方分居。2009年8月,丈夫张某登门将妻子暴打一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李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假如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妻子先动手,打了丈夫,把丈夫的脸抓破了,丈夫盛怒之下,也打了妻子。受害妻子先动手,有过错,这样就不能申请9/39精神赔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能触犯的罪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