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督员培训教程国家职业健康岗位建设项目办公室北京职安健业科技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职业病防治法》第32,33条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职业健康体检和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患者致残程度鉴定及劳动能力评定职业病患者随访一、职业健康体检目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时发现和掌握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及职业危害、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数据。范围、内容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内容和周期见附录B。类别1、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定期职业健康检查。3、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作业者离岗前或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定期职业健康检查。5、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者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用表体检用表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用表,见附录C。企业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有害因素选用或添加必要的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程序1、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P199-倒4行)。2、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检查。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3、检查结果汇总。4、分析异常结果是否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关。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体检结果进行健康监护评价。6、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给出书面报告及电子文档。评价报告内容评价报告一式两份,承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受检单位各一份。1、受检单位情况,包括受检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受检基层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等。2、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人数、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毒理作用和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有关实验室结果正常参考值等。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个体评价个体健康评价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健康检查结果评价。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内容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该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做出作业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评价。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内容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个体健康水平,评价作业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③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内容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作业者的健康状况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④应急健康检查评价内容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判断作业者健康损害程度及其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个体健康评价结果应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群体评价群体健康评价是指在个体健康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职业病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疾病构成比等统计分析,对企业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意见。结果与处理1、企业对疑似职业病人员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并承担其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所需费用。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安排脱离原作业岗位。体检资料整理及报告1、表格及报表表格及报表见附录A。2、常用统计指标受检率=受检人数/应检人数×100%………(1)检出率=检出病例数/受检人数×100%……(2)3、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在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相关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职业病,需提交诊断机构明确诊断。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是:(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企业必须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与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象确认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者。诊断程序(1)由作业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①当事人职业史、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既往病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当事人工作场所历年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者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2)到作业者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3)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作业者、企业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5)职业病诊断按卫生部24号令(2002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职业病鉴定时间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企业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或再鉴定。材料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初次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的相关材料;(4)其他有关资料。职业病病人个案调查企业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1、内容(1)一般情况:包括职业史、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毒性情况、监测、评价资料、上岗前和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2)病人情况:包括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转归等;(3)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发病情况。2、处理(1)对所调查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可能的致病原因;(2)对可能的致病原因进行控制;(3)个案调查结果整理、归档。职业病报告1、职业病报告种类及要求依据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和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急性职业病报告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③有关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本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③对确诊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2、职业病报告程序及要求(1)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①用人单位(P205-1);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③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2)报告时限:①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②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完成或在15日内《职业病报告卡》报告,填报《职业病报告卡》;③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3)报告要求: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②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省级机构应按《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填报《职业病年报表》和《尘肺病年报表》。③卫生部指定的全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3、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1)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①责成卫生监督机构,会同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即赴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和职业健康检测、评价等,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②采取临时控制措施;③根据现场调查,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应急健康体检和必要的住院观察;④对违反《职业病报告方法》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采取相应调查、核实和处理措施。4、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制定的办法,是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及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职业病报告办法》及2007年卫生部发布的24号《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