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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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二O一O年十一月培训注意事项(一)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日下午2:30至6:00。(二)参加人员:项目公司全体人员(工作性质决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除外),项目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投影仪播放(与培训讲解同步),并提前半个小时配合集团法律事务部做好电话调试工作;(三)设备要求:投影仪;(四)培训记录:项目公司对所有参加人员做好签到工作和培训记录,并填写《XX中燃“12.4”法制宣传日远程电话培训参加情况统计表》(五)拍摄照片:项目公司应当在远程电话培训的开始、中间和结束各拍摄现场照片一张。(六)反馈:项目公司应于2010年12月8日前将现场照片以及《参加培训人员情况表》发送至法律事务部叶彬雯邮箱:yebw@chinagasholdings.com(七)活动联系人:活动联系人:集团法律事务部叶彬雯,0755-82951291,18923828968加强管理规范运营防微杜渐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目录目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目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燃气发生爆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①燃气混合空气达到爆炸极限;②密闭的空间;③引爆源:明火、电气火花等。燃气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发生爆炸、爆燃事故难以避免。由于燃气用户数量多,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燃气泄漏现象,而用户的使用环境决定了燃气泄漏后很容易达到爆炸所具备的条件。因此,一旦发生燃气泄露,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爆燃事故等安全事故,进而给用户或者燃气企业造成损失。目前,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原因认定或者事故调查报告。政府部门出具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后,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该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认定为引发事故的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类事故极具破坏性,发生事故后现场无法还原,要客观、真实地查明事故原因极其困难。而且,政府部门在处理该类事故时,出于社会稳定、和谐等考虑,往往带有倾向性,即如果确实无法区分事故责任者,则会把事故的原因推向燃气企业。一旦事故的原因被确定下来,随后的民事赔偿将以此为据来分担各方民事责任。因此,防范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和妥当进行后续处理对燃气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为了认识事故原因认定和调查报告对于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我们先看两个燃气安全事故案例:案例A:2008年9月,某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户郑某像往常一样,早晨6点起床,然后抽出香烟,拿起火机,准备点燃香烟。这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砰”一声巨响,郑某高喊“打火机爆炸了,打火机爆炸了”,进而全身着火,火焰瞬间漫布了整个房间。该事故造成郑某死亡,其妻七级伤残。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经消防部门事后勘察确认,火灾因郑某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烟的过程中,打火机产生的火苗遇郑某家厨房内两处(天然气管道与灶具软管连接处和燃气表进气表接头与上部弯头连接处)泄漏点泄漏出的天然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起爆炸。消防部门在依法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某燃气公司作为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在天然气加臭工序及对用户室内天然气管道检查维护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此次火灾发生,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郑某未按使用要求安装灶具软管,导致燃气泄露,并制造明火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郑某妻子及子女把某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燃气公司承担人身伤亡赔偿金等70多万元的赔偿。虽然《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燃气公司和用户均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双方应当承担的的民事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即各承担50%。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燃气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的燃气企业并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与作为普通公民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用户相比,某燃气公司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用户承担次要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燃气公司承担郑某妻子及子女共计50万元的赔偿,相当于承担事故70多万元损失75%的赔偿责任。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案例B:2009年7月,张某和女朋友刘某从外面回到家里,刚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燃气味道。张某进屋后立即关闭天燃气阀门、打开窗户。稍后,张某进入洗澡间洗澡,刘某抽出香烟,掏出火机,打了一下没着,又打了一下,突然“砰”,一声巨响,发生了爆炸,张某全身烧伤面积40%,刘某全身烧伤面积25%。事后,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公用事业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联合调查组认为,火灾原为用户未按使用要求安装使用灶具软管,导致燃气泄露,同时发现燃气泄露后处置不当,在燃气未完全排出去的情况下制造明火,引发火灾,对此次火灾负直接责任。2010年4月,张某、刘某分别把某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多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比较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案例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与软管脱落有关、都是抽烟制造的明火、都是燃气泄漏后遇明火发生的爆炸、都有两位受害人。•但也有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是处理机构不同,一个是消防部门,处理的依据是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进行了修订,2009年5月1日之后消防部门只对火灾事故做出原因认定,不再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一个是由消防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处理的依据是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因此,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公安消防部门将针对燃气安全事故作出原因认定,或者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安监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消防部门的原因认定或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不仅是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事故当事各方进行民事诉讼的最关键证据之一。•然而,事故发生后,是由消防部门单独进行调查还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则取决于事故的影响大小和政府对事故的重视程度。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目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或者联合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关键,将决定燃气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了更好地处理突发的火灾或者爆炸爆燃事故,避免或者减轻事故给燃气企业带来的损失,现仅对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原因认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燃气企业在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发生后应该采取的对策。主体的特殊性结论的科学性事实上的准司法性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事故原因认定是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火灾或者爆炸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需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事故原因认定具有鲜明的科学性。事故原因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基于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性质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极个别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绝大多数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不论是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还是联合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燃气企业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的话,都可以向上级消防部门或者政府申请重新认定。不过,在实践中重新认定很少有推翻之前结论的。而且,事故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时候,法院也会以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结论作为分配当事各方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燃气企业应当格外重视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或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要尽一切努力使相关部门作出有利于燃气企业或更客观的事故认定或调查报告,不能等到结论出来之后再去想办法改变结论。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目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由于燃气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在日常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时是燃气企业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有时是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现燃气泄漏后处置不当造成的。但是,不管发生火灾的原因多么复杂,作为燃气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通常,安全事故经过政府部门处理后,燃气企业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很多企业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处理不公平,认为企业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很少有企业进行反思为什么会让企业承担责任。•事实上,事故发生之前企业自己的一些行为已经注定企业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表现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缺乏证据意识,如果在发生事故后燃气企业提供不出管理规范的有力证据,政府就会都把事故责任推给燃气企业。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法官审理案件遵循的原则,也是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法律事实”,又称法律真实,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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