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注1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2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行情况3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4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5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6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7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8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符合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注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符合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1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符合1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条符合16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符合1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基本符合19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基本符合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注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不符合21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5.1条五消防及安全设施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92第7.1.1条基本符合3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4.2条4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GB50160-92第7.3.1条5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GB50160-92第7.3.1条符合6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GB50160-92第7.3.2条不符合7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GB50160-92第七章;GBJ16-87第八章8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GB50160-92第7.3.15条基本符合9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GB50160-92第7.3.15条符合10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GB50160-92第7.3.17条不符合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注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1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GB50160-92第7.3.26条无此项12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160-92第7.3.27条无此项13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GB50160-92第7.3.27条无此项1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GBJ16-87第8.8.5条无此项15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GB50160-92第7.3.30条无此项16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GB50160-92第7.7.3条符合17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GB50160-92第7.8.1条1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GBJ16-87第10.3.2条19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GB50160-92第7.8.2条基本符合20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GB50160-92第7.8.4条不符合21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5.3条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5.2.2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注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23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GB50160-92第7.11.2条基本符便24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GB50160-92第7.11.2条基本符合25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GB50160-92第7.11.2条六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不符合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符合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不符合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序评价内容依据法规标准实际情况检查结备注号果一规划布局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4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HG/T20649-1998第2.2.4条该区域50年一遇洪水位为m,该区域防护堤高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92第3.1.2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符合6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50160-92第3.1.3条7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GB50160-92第3.1.4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符合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8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GB50160-92第3.1.6条无此现象符合9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GB50160-92第3.1.7条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100m不符合1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GB50160-92第3.1.7条100m内附近无工厂符合11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GB50160-92第3.1.7条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20m符合二工厂总平面布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HG/T20649-1998第4.1.5条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50160-92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向,未吹向人员集中区域基本符合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GB50160-92第3.2.3条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符合5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