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患纠纷评价调处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五有医患纠纷评价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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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患纠纷评价调处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五有”医患纠纷评价调处机制*是全省典型的丘区百万人口大县,由于人口基数大等因素,各类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按照相关国家部委和省市要求,近年来,该县探索建立了“医患纠纷评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搭建了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患双方之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评价调处平台,20X年进一步总结经验,将“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工作机制植入医患纠纷评价调处工作中,形成《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有效破解了医患纠纷化解难题,曾经多发的“医闹”现象基本消除。基本做法如下:一、建立专门医调机构,调处矛盾“有组织”。成立县医患纠纷评价调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卫生系统、公安系统领导任副组长,县卫计局、县群工局、县维稳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医调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成立县医患纠纷评价调处中心,聘请和抽调专职工作人员4人,兼职副主任7人、调解员4人、警务员2人,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医患纠纷评价调处日常工作。医调中心分类建立有240名医学专家和4名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负责医患纠纷的评价评估。县财政统筹安排医调中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工作运转、调解工作补贴、专家补贴等经费开支,保障医调中心正常运转。二、建立医患纠纷风险互助金,赔补款项“有财源”。县级医院按上年业务收入3‰,镇乡卫生院按上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向医调中心缴纳医患纠纷风险金,专门用于支付医患纠纷赔(补)偿款。风险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分单位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发生赔(补)偿的单位及时补仓。全县63个乡镇医院、5个县级医院首批缴纳医患纠纷风险金380余万元。医患纠纷风险金制度的建立,确保了发生赔(补)偿后患方能及时拿到赔(补)偿款项。三、明确医调受理范围,分类处置“有依据”。明确规定:凡赔(补)偿在2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较为复杂的纠纷也可由医调中心评价调处),凡赔(补)偿在2万元以上的均由医调中心统一评价调处,凡赔(补)偿10万元以上的坚持先鉴定再依法调解。同时规定,对“六种情况”不予受理,即:一方明确拒绝评价调解的;经双方协商或医调中心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患方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聚集哄闹等行为未停止且未撤出医疗机构的;出现患方死亡尸体未移出医疗机构存入殡仪馆的;医疗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其他不宜由医调中心评价调处的等。四、严格程序规范细节,调处过程“有公信”。对决定受理的医患纠纷,医调中心严格按照“听取双方陈述,了解争议焦点,对争议焦点是否成立进行甄别,对医方应承担责任和患方诉求合理性作出初步评价”的程序开展工作。医患双方认可医调中心初步评价意见的,进入人民调解程序,由在医调中心设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调中心评价意见、专家评价意见或司法鉴定,严格按照调解法有关规定,依法调解。任何一方不认可医调中心初步评价意见,则双方从专家库随机抽3名(或5名、7名)医学专家、法律专家进行评价,其中一方对所选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再随机抽选递补,确保调处公平、公正。医患双方对专家评价意见仍然不认可的,由双方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调解。五、同步实施多项确认,调处结果“有效力”。凡医患双方经协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均由医患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率和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履行、赔(补)偿款项兑现后,医患双方填写“医患纠纷评价表”,对医调中心的评价调处工作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价。对调解前曾经走访、信访、网访的信访事项,在调解达成协议并得到司法确认后,坚持由上访者签具《息访息诉承诺书》,确保信访问题不反弹。医调中心成立两年多来,累计受理医疗纠纷评价调解申请77起,成功调解70起,调解成功率为97%。其中,因患者死亡而引发的纠纷有39起,虽对7起已作了强制移尸预案,但经过上下联动、规范调处,最终只实施了1起。经回访评价,在调处的医疗纠纷中,医方满意率达100%,患方满意率94.4%;赔(补)偿总金额占患方索赔额的26.06%,年均赔偿金为医调中心成立前的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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