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2024年行政规章制度【推荐5篇】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范文。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2024年行政规章制度【推荐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篇】一、办公室是公司行政性事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部门,是领导集体的综合办事部门。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做到快速、准确、高质量地搜集和反馈信息,为领导集体提供决策建议。三、加强和上级公交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在领导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处理协调各方面工作。四、负责公司级别会议的通知、召集和服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按照会议精神督办落实,确保管理集体政令畅通。五、做好日常督办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行政工作情况,对业务范围内的较大违规、违纪、违章行为督查和通报。六、负责起草公司行政类公文,对部门上报到公司领导层和外送文稿进行审核。七、搞好公文处理,收文登记,发文签批,文本立卷以及2/29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八、做好档案管理,认真收集与公司有关的资料,整理归类,编目索检,统计保管,年度做好档案鉴定和归档。九、做好保密工作,严格对涉及公司机密的人员和文件的管理。十、搞好印信管理,指定人员严格对与行政有关的印章的保管、使用。按规定开具证明、介绍、说明等信、函。十一、按公司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行政管理人员考勤,月末统计汇总进行工资核算。十二、按规定对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的工资制表、审核和对奖金、福利等编制分配方案,并准确、按时转交财务部门发放。十三、按规定对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请假、休假、出差事项备案。十四、驾驶员招聘、辞退由技安科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签审后执行,报办公室备案。调度员招聘、辞退由路队长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签审后执行,报办公室备案。点钞员招聘、辞退由财务科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签审后执行,报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聘、辞退和增资、降资等的.建议、申报、落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十五、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和来访以及上级部门的批转文件、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协委员的议案回复工作。十六、做好对公司全局性工作的投诉处理和反馈。3/29十七、搞好物业管理,开源节流,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十八、加强文印室和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按部门需要申请、领导审批采购、发放登记的流程严格操作。十九、搞好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二十、做好接待、礼仪服务工作。二十一、搞好伙食团的管理工作,体现用餐营养均衡、经济实惠、服务于工作的原则。二十二、做好外宣工作,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二十三、按公司要求监管各类工程建设。二十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行政规章制度【第二篇】1、行政部诗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2、有关职能部室诗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4/29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5/29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6/29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1各项规程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1、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2、所有规程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档案室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3、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程、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程、制度时,由行政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办理。1、本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7/29部、省公司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本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本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时,以上级规定为准。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3、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1、对违现场规程、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2、对违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3、对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4、本公司所列管理事项应分解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范围内,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奖惩,实行逐级考核。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由行政部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行政规章制度【第三篇】8/29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9/29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10/29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11/29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