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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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支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一个新台阶,按照部局、总队相关要求,特制定此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一)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监督执法。重点是加大对在建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完成部局、总队部署的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检查等任务。(二)行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联合质监、工商部门开展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检查、推动公安机关经侦等部门办理消防产品刑事案件,依法向质监、工商部门和认证机构函告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三)消防产品宣传报道。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消防产品宣传活动,协调主流媒体开展消防产品宣传报道,以及典型工作经验做法被部消防局工作简报录用等。二、工作方法(一)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监督执法方面1、日常检查方面。一是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按照《消防法》第65条进行查处。二是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进行—2—查处。2、常见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1)常见的消防产品主要有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建筑耐火构件中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避难逃生产品中的应急灯具、安全标志、火灾报警设备、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消防给水设备等。(2)检查类别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2.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3)市场准入检查1.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合格情况是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2.技术鉴定,要求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依法获得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不合格情况是未获得有效的技术鉴定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3.产品一致性核查,要求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相—3—一致。(4)现场判定1.灭火器。外观检查:①标识内容,必须有:灭火器名称、灭火种类代号、灭火级别、使用温度、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灭火器使用说明(图形和文字)、灭火器制造厂名称等,不合格判定:标识内容不全。②手提式灭火器的底圈或颈圈等部分,应有该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值、出厂年份的钢印。不合格判定:筒体钢印没有或内容不全。③简易式灭火器还应有“灭火器一经开启,不应重复使用、充装”的警示性文字说明。不合格判定:没有警示性文字说明。④灭火器不得倒置开启和使用,不合格判定:需倒置开启和使用。⑤筒体外观灭火器的筒体表面不应有变形、碰伤、划痕等缺陷。不合格判定:筒体表面有变形、碰伤、划痕等缺陷。主要部件:①压力指示器。1)贮压式灭火器须装压力指示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不合格判定:贮压式灭火器没有安装压力指示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2)灭火器上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指示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不合格判定: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3)压力指示器。20℃时的工作压力值应与该灭火器标志上所标的20℃时的充装压力相同。不合格判定:压力指示器上的工作压力值与标志上所标的充装压力不一致。4)压力指示器的种类应与该灭火器的种类相符(干粉灭火器所—4—使用的压力指示器的表盘上有“F”字母;水、泡沫灭火器所使用的压力指示器的表盘上有“S”字母;洁净气体灭火器所使用的压力指示器的表盘上有“J”字母)。不合格判定:压力指示器的种类与该灭火器的种类不相符。②喷射软管。1)充装量大于3kg(L)的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不合格判定:充装量大于3kg(L)的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配喷射软管。2)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应不小于400mm(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不合格判定: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00mm。3)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喷软管的长度应不小于4m(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射枪)。不合格判定:推车式灭火器没有配喷射软管,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m。③保险机构。1)灭火器应安装保险装置。不合格判定:灭火器没有安装保险装置或保险装置失效。2)灭火器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应完好无损。不合格判定:灭火器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损坏或脱落。④阀或器头。1)灭火器应有间歇喷射机构。不合格判定:无间歇喷射机构。2)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有超压保护装置。不合格判定:无超压保护装置。报废。符合GA95-2007中7.1、7.2规定的报废要求和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7.1规定: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6年;—5—b.干粉灭火器——10年;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7.2规定: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b.筒体严重变形的;c.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d.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e.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f.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g.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h.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i.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j.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k.被火烧过的灭火器。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对于推进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升消防产品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支队将适时对各大队开展的消防产品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对虚报、瞒报及因执法不规范导—6—致败诉、造成影响较大的,经核实后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二)周密组织,按时报告。各大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审核汇总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实际加强培训,培养业务骨干,认真开展工作自评,按时上报文件资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大队队月工作情况《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5日前报防火处,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三)及时总结,推动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大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重在推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真正提高工作水平。要推进信息化手段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深度应用,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联合质监、工商和公安经侦等部门加大消防产品监管力度,着力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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