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监督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专责监督,深入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加强局纪委纪律监督建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制定目的〕纪律监督建议是局纪委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积极运用纪律监督建议,督促有关党组织和单位加强党的建设、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纠正错误决定、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等。第三条〔工作原则〕提出纪律监督建议,应当立足纪检监督职能,坚持问题导向、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建议权限〕纪律监督建议工作以分级负责为主,以提级办理为补充。局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针对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可就管辖范围内的纪律检査事项,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监督建议。第五条〔管辖范围〕局纪委可以向局党委、局机关科室提岀纪律监督建议。第六条〔适用情形〕局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岀纪律监督建议:(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的;(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存在对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阻挠调查,对下属单位执纪不严、问责不力,执行党的制度不严、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等问题的;(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存在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及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四)对巡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存在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避重就轻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等问题的;(五)社会廉政监督员提出或在巡察、査信办案中发现的消防执法、后勤财经、采购及队伍管理教育等方面有损消防形象的问题;(六)未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规定不严,存在选人用人标准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七)依照党章、党纪及有关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应实施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而没有实施的;(八)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制定的内部制度规定违反党纪、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九)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不严,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机制不健全,存在廉政风险,需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的;(十)其他需要提出纪律监督建议的情形。第七条〔建议要求〕提出纪律监督建议,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沟通,准确把握问题的内容、实质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纪律监督建议既可以针对个例中反映的问题,也可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既可以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也可以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八条〔形式内容〕提出纪律监督建议一般釆用书面形式,建议内容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符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提出建议的事实依据和应当整改、纠正的事项;(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四)具体建议;(五)建议的回复落实要求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其他事项。第九条〔制作要求〕纪律监督建议书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报局纪委书记批准签发。第十条〔建议送达〕纪律监督建议书应当统一编号、登记、盖章,以局纪委名义送达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必要时抄送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的上一级党组织或上级机关。第十一条〔建议执行〕纪律监督建议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对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督促、指导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对釆纳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应按照建议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作出建议的纪委报告。第十二条〔建议效力〕被建议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律监督建议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责令改正,对该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问责。第十三条〔建议异议受理〕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对纪律检査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岀建议的局纪委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岀异议的,不予采纳。局纪委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认为建议事实依据确实充分、适用党纪法律法规正确、建议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建议,并书面告知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认为建议确有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或更正。第十四条〔建议撤销〕局纪委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的纪律检査建议确有不当的,应当要求局纪委予以撤销。撤销纪律检査建议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并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五条〔管理要求〕局纪委要加强对纪律检査建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纪律检查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制度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