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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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0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管理社有资产、社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省社所属各事业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二)省社全资、控股或者社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单位正职负责人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四)省社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负责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第五条省社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第六条省社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七条省社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省社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第八条省社审计部门根据负责人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商人事部门后,向省社提出负责人审计建议名单,由省社研究决定后实施。第九条省社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社所属各事业单位和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投资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本投资公司出资和委托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社审计部门下达计划并指导资本投资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需要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3/10中介机构进行。第十一条被审计负责人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部门报省社批准后终止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负责人任职期间社有资产、社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负责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第十三条社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情况;(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单位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六)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以及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四条省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五条省社审计部门及资本投资公司(以下统称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省社研究决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名单,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十六条对同一单位2名以上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第十七条审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召开由审计组长、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省社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同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及时了解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核考察、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第十九条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5/10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一)被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省社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人员、审计报告的意见。负责人及其单位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当针对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或会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是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向省社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移送处理。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负责人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六条对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负责人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7/10(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政策措施、省社党组决策部署及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或者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问题,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对被审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省社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第三十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负责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负责人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负责人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9/10(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处罚;(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第三十四条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资本运营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公文写作门户网站,请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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