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用工数量,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体现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是指我校全供事业编制外的用工人员,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包括由学校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和由校内用工单位自主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外聘兼职教师和勤工助学学生。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用工单位是指我校聘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各二级单位。第二章岗位类型和用工形式第四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普通工勤服务岗位。第五条学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分为全日制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两种形式。其中,非全日制临时用工是指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岗位。第三章用工原则第六条聘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原则为:(一)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岗位技能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二)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三)坚持“谁用工、谁招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五)坚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清退的原则。第四章用工程序和条件第七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一)由学校发放工资的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1、各用工单位向人事处提交用工计划及聘用条件,招聘条件须注明所需聘用人员的学历及具体岗位职责等。2、经学校研究后下达用工指标。3、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审核报名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确定聘用人选。(二)由用工单位自主发放工资的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由用工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用工指标内自主招聘,但应严格遵守招聘原则,认真审核报名资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招聘材料报人事处备案。第八条招聘的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品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二)身体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三)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必须年满18周岁,男性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四)从事汽车驾驶、水电工、锅炉工、管道工等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校医疗室卫生岗位和学校会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或资格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他特殊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第五章劳动合同和协议第九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有劳动合同(协议)应在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工单位根据学校授权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双方协商约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首次劳动合同(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四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在收到劳动者书面通知七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及时追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按照“谁用工,谁开工资,谁补偿”的原则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其他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学校对用工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内容、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中未变更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七条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用工单位根据学校授权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任务协议的用工形式。第六章工资管理第十八条工资标准由人事处依据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种特点、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第十九条工资标准不低于安阳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根据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用工形式、本人条件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经济状况、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第七章基本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一)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更不允许私自委托他人代替上班。(二)有事、有病、婚丧、生育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二)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三)讲文明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四)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五)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六)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七)关心学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八)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学校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或一年内被警告批评3次以上者。(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者。(三)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骗取录用者。(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五)私自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工作者。(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者。(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八)因失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者。(九)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第八章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职责第二十六条人事处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二)负责核定用工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三)负责制定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四)负责组织协调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五)负责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与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事宜。(六)对用工单位的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进行指导性管理。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的规定,确保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考核制度等。(三)负责招聘、使用和管理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支付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四)根据学校授权及时与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五)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组织其进行规章制度的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开展此项工作。(六)制定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细则,负责建立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花名册和用工档案,并报人事处备案。(七)负责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工作。(八)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九)用工单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学校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由学校有关部门发包给个人承包的经营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应签订书面协议。发包方应监督和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雇用人员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在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对拒不履行协议,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承包人,发包方应立即中止直至解除其承包协议。用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及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承包协议的约定,由承包人与其雇用人员自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