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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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2024年3月18日)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2020年,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灵魂和旗帜、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明确提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新中国初期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同志带着宪法起草小组成员从北京乘坐专列到达杭州。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同志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在西子湖畔度过了77个日夜,起草了宪法草案初稿,史称“西湖稿”,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正式诞生奠定了重要基础。2016年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北山路84号大院的“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正式开馆。该馆面积756平方米,主要由序厅、复原陈列和主题陈列三个部分组成,生动地展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真实历程和光辉业绩。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由人民亲手制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培养政法人才1952年,刚刚迈入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轨道的新中国迫切需要大量新型高级政法人才,迫切需要大力推进新型高等法学教育向着体系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当时,已有48年历史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清华大学政治系,燕京大学法律系、政治系和辅仁大学社会学系合并组建后诞生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钱端升参与了北京政法学院的建校筹备工作并担任首任院长,为北京政法学院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钱端升是当时非常有名的法学家,曾与王世杰合著《比较宪法》,该书在学界享有盛誉。在“五四宪法”起草期间,钱端升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加快立法进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加快了立法进程。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上,这是一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大会。它以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的制定,书写了一段立法传奇。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从“1+7”来领会把握。“1”是指宪法,“7”是指在宪法之下主要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议题的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施工图。第一,《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第三,《决定》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法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关系。第四,《决定》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决定》全面总结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深刻分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形势任务。关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关于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关于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2015年4月,《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出版。此书共分8个专题,收入193段论述,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讲话、报告、批示、指示等30多篇重要文献。(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要求。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题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明确了法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具体部署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关于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用“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加以概括把握。“三个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可划分为六大板块。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第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第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比如新“十六字方针”,也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比如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第六,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比如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中国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论,立足于中国丰厚的实践土壤,针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而形成的具有原创性、突破性和发展性的理论和思想。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实践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系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整体谋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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