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合同【热选5篇】本文是三一刀客的编辑从网络上精心分享的“房产交易合同【热选5篇】”,合同的出现便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签订合同时要不断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生活中的变化!房产交易合同【第一篇】下周一起,购房套数认定主体将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而不再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此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从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改为按产权证记载时间认定。昨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布信息: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做了调整。不过,符合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抓紧在本周内到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业务,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按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最新公布的调整后的执行细则,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的政策。而此前公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为个人,住房套数则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福州房地产专家王剑超认为,此举说明政府正在有意识地防止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福州算是楼市颇具代表性的二线城市,春节以后房地产市场就有过热的迹象,从短期来看,政策对局部发展过热将会有一定抑制作用。”“一个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宏观脱不开联系。”王剑超说,政策在短期内对楼市过快增长有抑制作用,但长远来看,楼市发展与货币政策、人口流动的关系更大。比如去年下半年乃至今年春节后,福州楼市迎来一波热潮,与宽松的货币环境和城市的发展和人口迁入等都有关。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最新执行细则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不再受理未按该文件所附文本格式开具的查询结果作为申请减免税依据。简单来说,就是4月11日起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按文件规定的查询证明,即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契税减免的仍可提供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座落,到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若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要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此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也有了变化,不再按照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而以产权证记载时间开始计算。按照财税相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该政策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打个比方来说,假设一购房者于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3月11日,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其并未马上办证,直到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月23日。若现在他打算卖了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按照最新执行政策,原则上赋税的房源将变多。据东南快报记者了解,目前福州二手房交易的费用基本都由买方来承担,包括税费和中介费等,而卖方则通常实收。也就是说,在实际交易中,营业税的成本基本是转嫁到了买方身上。不过,朝阳房产董事长刘强认为,福州二手房市场近来都比较火热,从目前趋势来看,这个热度还将持续。“现在的市场上没什么投资客,购房者基本上都是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因此该买还是会买。”他表示,现在的购房者都已经比较冷静,不会太受到政策左右。“假设购房者合适的房源因附税而增加了购房成本,但现在贷款相对宽松,利率也处于相对低位,成本的负担可以从这方面补回来。”刘强说,而且当前经济环境整体疲软,资产不断贬值,投资渠道较少,购买房产仍算回报率比较稳定的保值、增值方式。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也提醒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此外,为方便市民办理业务,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在其中心本部(福屿路200号)和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处(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这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增派了工作人员进行答疑解惑,并提供延时服务。在4月9日(周六)、4月10日(周日),两个办事处也都将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还将延时服务至最后一名市民后再下班。不符合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或者办理非住宅交易类业务的市民可在正常工作日前往办理业务。为避免拥挤,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无需赶在4月10日(含)前办理。4月9日、10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两个办事处将全力为可享受当前税费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可提交上述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并按“闽七条”涉税规定征收,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4月11日起(含11日)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的,应提交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8号)》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即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前(含10日)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座落,到市房地产档案馆或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前(含10日)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也有变化。财税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4月11日起(含11日)改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市房屋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如市民张三2012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20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张三未办证,直到2015年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现在张三打算卖掉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要于4月10日前(含10日)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房屋登记中心在中心本部(福屿路200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高桥路69号)均增设了窗口,增派业务骨干为群众答疑解惑,并提供延时服务。两处办事窗口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全天开放办理,为可以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市房屋登记中心提醒市民,为避免拥挤,不受此次执行细则调整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一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无需赶在4月10日前办理。房产交易合同【第二篇】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2、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增值税。3、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1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4、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1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