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劳动合同【精编4篇】怎么才能写出全面而又规范的合同呢?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逐步增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是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深入了解“学生劳动合同【精编4篇】”并理解它的背景接下来请参考下载,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学生劳动合同【第一篇】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愿意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实习活动,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了保护大学生实习期的权益,规范校企合作,许多高校和企事业单位都开始签订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实习期的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并根据实习单位和大学的安排灵活确定。二、实习期工作内容与要求实习期劳动合同应明确实习生的具体实习工作内容和要求。实习单位应根据大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生清楚地说明实习期内需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三、工时与薪资实习期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时和薪资标准。工时根据实习生的实际情况和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确定,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薪资标准一般由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协商确定,应当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保险和福利实习期劳动合同还应明确实习生的保险和福利权益。实习单位应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此外,实习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实习生提供一些额外福利,如交通补贴、餐补等。五、违约责任实习期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如果实习生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提前离职,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习单位也应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薪资、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六、劳动保护和实习指导实习期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保护和实习指导的内容。实习单位应保障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同时,实习单位还应指派专人负责实习生的实习指导,帮助其了解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七、合同解除和终止实习期劳动合同在实习期结束后自动解除。如双方达成一致,也可提前解除合同。另外,如实习期内发生特殊情况,一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综上所述,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实习生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责而制定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实习期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果。希望越来越多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能够重视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实习机会和保障。学生劳动合同【第二篇】小程研究生毕业前与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2万元。毕业后,小程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后他提出离职,在单位要求下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支持小程讨回2万元违约金。小程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2004年4月,临近毕业的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此后,小程将比亚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股份公司签订的,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该协议向他收取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这笔违约金。法庭上,比亚迪股份公司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就业协议,理应支付违约金,上海比亚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小程的诉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身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本案中,小程毕业后,比亚迪股份公司将他派遣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后,该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案例要旨】大学生通常在毕业之前开始寻找工作,用人单位通常也是在同期开始一年一度的招聘工作。一旦双方达成合意,通常会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允许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在约定违约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故涉及毕业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纠纷会经常出现。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由于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发生错误,导致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理由及实体审理后援用的法律都存在偏差。本案例对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案情简介】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程立及其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约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程立;程立愿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立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6月,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辞职。程立向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代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据。后程立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程立的请求不予支持。程立以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后,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为案由立案受理。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当事人之一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审判结论】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对程立的待遇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条件,由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违约金,故原审法院依照《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程立违约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返还程立违约金的义务。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意见】一、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程立先后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那么这两份契约的性质是否相同呢?程立在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时,程立是一名在校的硕士研究生。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因其仍属在校学生,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当程立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享受社保保障、失业时列入失业救济体系的劳动者。所以,程立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并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二、《民法通则》与《劳动法》在违约金约定方面规定的区别《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地方法规的制定留下了空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第二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高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双方才能约定服务期。以上规定说明,上海的劳动法地方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定采用有限适用原则。(三)本案当事人的地位以及的法律适用确定。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毕业就业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即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真正成为了就业主体。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将程立指派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该指派行为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在指派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的情况下,程立应当接受该指派行为。所以本案中毕业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程立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毕业就业协议因程立履行该协议义务、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劳动合同所替代。从法律意义上讲,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由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均确认由前者代后者收取程立的违约金,故本案实际上是处理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纠纷。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无涉,该公司也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本案系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两者之间仅存在毕业就业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前面所述,毕业就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原审法院将本案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属错误。四、本案管辖权归属的判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的法院进行管辖。鉴于就业协议并未涉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所以原审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认为,因为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而驳回该异议,此理由错误。就业协议书属民事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案纠纷的管辖地应当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依就业协议的约定安排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而程立也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所以,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业协议的履行地为上海,由上海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五、本案的实体处理本案的就业协议因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早已履行完毕,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学生劳动合同【第三篇】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