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财政监督2一、财政监督的基础理论31、财政监督概念关于财政监督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概括来说,大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国家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检查、制裁等形式,依法对国民经济活动和各项业务实行的检察和督促。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我们这里讲的财政监督是狭义的财政监督42、财政监督内容(1)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2)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3)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4)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5)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6)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5(7)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8)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9)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63、财政监督的有关理论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PublicFinance):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接受公众监督的理念:公共财政是一种受制财政政府及其为政者本身就是由纳税人供养并为公众服务的,其行为应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用好公众所交纳的税收,服务人民,造福人民,无疑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7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无法避免监督问题。事实上,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以由委托人自己选择。比如说,通过雇佣监工或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委托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多的了解代理人的信息。从而加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监督。但信息的获取又是有成本的,于是,委托人面临着选择最优监督力度的问题。84、加强财政监督的意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整顿财税秩序强化财税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广西“五个财政”建设发展财政、民生财政、和谐财政、绩效财政、透明财政9二、财政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10(一)财政监督检查法律规范概况法律法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政策规定(通用的部门规定、具体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等)11(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1、预算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预算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条,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监督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1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财政部门对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促进财政监督14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共二十九条,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财政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即第1条到第6条,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财政监督定义、监督主体、财政部门职责、监督内容;第二部分是财政监督程序,即第7条到第22条,其中第7条到第9条是关于监督程序一般性规定,第10条到第22条是监督具体程序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公众监督规定,即第23条;第四部分是法律责任,即第24条到第28条;15《条例》主要内容(1)财政监督的含义和作用《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财政监督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狭义的财政监督,它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是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具有特定职能的监督。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涉及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接受财政监督;《会计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对单位的有关会计事项实施监督;另外还包括对个人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督。16(2)财政监督的主体《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00年机构改革时,依照国家财政部关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逐步分离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成立了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但其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要求,为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高财政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在《财政监督条例》中依法赋予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17(3)监督手段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财政监督职权不够明确、监督手段软弱和监督方式单一的不足,《财政监督条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在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1)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2)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3)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4)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5)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6)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7)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使前款第(5)、(6)、(7)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18(4)对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19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流程20(一)监督检查准备阶段(二)检查实施阶段(三)终结报告阶段21(一)监督检查准备1、财政监督计划检查实施前,财政检查实施部门应当制定项目检查计划,并指导检查组制定项目检查实施方案。项目检查计划,是财政检查实施部门为了实施一项检查工作,统一组织多个检查组对检查项目实施检查而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的要求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项目检查实施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检查任务,从发送检查通知书到出具检查报告全过程的工作安排22项目检查计划的内容:检查实施机构检查目的(工作目标)、检查要求检查对象及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与重点、检查起止时间(重点是:外勤工作时间安排)检查组及成员组成检查经费预算检查报告撰写要求及完成时间等23项目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编制的依据和日期;被检查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目标;检查项目、范围、内容、方式;拟检查的重点和疑点问题;检查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止日期;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及具体分工;检查报告撰写人及完成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42、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前培训下达检查通知书25财政检查实施前,由财政检查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查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项目、计划、目的、要求、方法和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学习;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学习;针对被检查行业或单位的业务学习;其他相关内容学习。参加财政检查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参加查前培训26财政检查通知书××财监通字〔200〕号(检查对象):根据等有关规定,我厅(局)决定派检查组自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年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有关单位。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组组长:成员:联系电话:财政机关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被检查单位、检查组、财政机关各一份。27注意事项:1、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其中检查组长必须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2、检查组于实施检查3日前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并取得《财政检查文书送达回证》。28(二)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1、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出示财政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由财政机关出具的相关委托证明。2、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执行。29财政监督检查实施的主要步骤1、召开财政监督座谈会(就监督任务作简要说明,对监督工作与被监督单位的衔接配合进行协调。会议一般在被监督单位举行)2、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资料、实物及有关经济业务3、收集证据或相关资料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与调查中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取得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复印件),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检查组组长签字30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通用工作底稿》由财政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在对《通用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基础上编制。31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填制作要求(一)检查人员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号,应当按照自然数顺序编制;(三)“被检查单位名称”项目,应当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四)“检查项目”应当按照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的原则填写具体的检查内容;(五)“检查工作记录”应当记录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主要事实。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违规事项的主要内容摘录、发生日期、凭证编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六)“法律依据”应当记录违法违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全文;32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填制作要求(七)“附件主要内容”应当记录检查组为证明违法违规事项所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及检查证据的自然张数;(八)“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九)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被检查单位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十)检查人员应当在制作完成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名和填写日期,并对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组组长或检查组组长指定的专人应当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经过复核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名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