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第一章议事原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院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先行调研、周密论证、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程序,作出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为:(一)根据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1、研究科研发展长期性的发展规划;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3、讨论审定以院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5、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三)人事、机构变动及干部的任免:1、研究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备配置;3、研究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及人员录用等问题;4、研究审定全局性的表彰决定。(四)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2、讨论审定20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10万元以上计划外支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1、讨论干部评职进级、工资调整的方案;2、研究审定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3、研究审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六)重要事项处理决定:1、研究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2、研究讨论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3、讨论重大项目可行性方案及公开招投标方案;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做下列几项工作:(一)提出议题。按照职能分工,各单位和部门提出问题内容,由主管院长初审并提出建议,初步确定重大事项议题。(二)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三)拟订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拟订初步方案。(四)征求意见。拟订方案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对关键问题,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由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相关部门形成议题材料。第六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由办公室汇总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经院长确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准备。(二)沟通酝酿。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论证材料),同时,将议题内容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三)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先由分管院长或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四)会议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对各项议题应议而有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需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逐个进行讨论决定。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班子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五)作出决策。重大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六)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详细情况。(七)公示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后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参加方式及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等事项。第四章集体决策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召开。第八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需以正式文件上报或下发的,由院长签发。第九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的,分管领导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第五章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第十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根据会议决定,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的,分管院长应及时传达,办公室需明确掌握落实重大事项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建议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启动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各承办部门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报告。第六章纪律要求第十二条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第十三条会议形成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交决策机构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相悖的言论和行动。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内容外传。第十五条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得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院长签批。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