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研讨发言:结合地方实际,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精神,一个十分重要方面,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注重职权行使的联动发力,实现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行使的有机结合,从而产生综合效应,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创造性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使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有机结合、联动发力,确保地方立法权行使发挥预期功效。地方立法权是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第一位职权,地方立法也是地方重要的政治活动。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立法泛化主义倾向,对于经济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在分析原因时往往归结于没有立法,于是动辄要求立法。但在立了法之后,有的则束之高阁,有的是选择性执法,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部门有利的就执行,对部门不利的就不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后果显然十分严重,大大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也严重浪费了立法资源,使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立出来的法没有实现预期目的,发挥应有的功效。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创造性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将地方立法权行使与监督权行使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决纠正一些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重立法、轻执法”的不正常现象,从而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作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及时发现地方立法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进而在下来的修法中予以完善,这对于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功效是大有裨益的。创造性地做好监督工作,必须使监督权的行使与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有机结合、联动发力,确保监督权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法定的和经常性的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监督形式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七种。但这些监督形式,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通常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一方面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使监督权的探索预留了空间。比如,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人大监督的利剑,它涉及执法检查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等诸多方面,一些地方还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对测评结果如何运用等进行探索,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经验做法。但这些经验做法不应止于个案,而应当予以总结提炼、形成规律性东西,并上升为法规条文。这就需要创造性地做好监督工作,把监督权的行使与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有机结合起来,如出台执法检查条例等,以及时总结提升监督工作中有效经验做法,为今后监督工作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推进监督权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此外,创造性地做好监督工作,还必须坚持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重在加强动态监督,打好监督的“组合拳”。创造性地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必须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有机结合、联动发力,确保人大决定决议的落地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权力。它是体现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实现管理国家权力的最直接、最明显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决定权的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但实践中,地方人大决定决议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也时有耳闻,必然影响人大决定决议的权威性严肃性。这就需要创造性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决定,轻落实”的现象。比如实践中,一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行票决制,同时又通过对票决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等监督形式来推动落实,这就把决定权行使与监督权行使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了决定事项的落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如果决定决议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及时行使监督权,通过运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加强监督,确保人大决定决议的落地见效。创造性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必须使选举任免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有机结合、联动发力,确保选举任免权的有效行使。选举任免权,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民通过代表机关,掌握对官吏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真正彻底的民主制度,是保证政权人民性的实质措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选举任免权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举任免有机统一,这是必须首先遵循的重大原则。应该说,实践中提请选举任命的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选任后通常能够严格履职尽责,在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也有极少数被选任的人员不认真履职,甚至有极个别不称职的现象。这就需要创造性地做好选举任免工作,把选任权行使与监督权行使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解决极少数被选任人员“重任职、轻履职”的问题。要注重加强对被选任人员选任后履职情况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任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督促被选任人员更加严格依法履职。对个别确实不称职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后依法启动罢免或者免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