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拓展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百年历史变迁及其经验启示2024年4月13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突出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并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将党的纪律建设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并列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指出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这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如何推进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促使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最终在党内形成不敢腐惩戒机制、不能腐防范机制、不想腐保障机制,不仅是加强执政党建设亟待解决和突破的重大课题,而且是建立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亟需学界从建党百年历史变迁的视角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找出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建设兴衰成败的基本规律和特征,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一、中国共产党纪制度的变迁历程(一)建立起步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1949)从1921年7月1日党的诞生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这个时期的主要政治任务就是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武装夺取政权,建立新中国。在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一切党纪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和服务于这个目标,党纪制度处于建立起步阶段。1921年党的一大的召开,确定了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党员接收条件,并提出了党的奋斗目标,同时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作了简要规定。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纪制度开始建立起来。之后,随着革命形势和政治任务发展的需要,党的二大、三大、四大、五大、七大都对党章作了相应地修订和完善,并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先后制定并颁布了1928年10月中央通过《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1394年3月通过的《苏区党组织与工作条例》,1937年5月中央通过的《保守党内秘密条例》,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制定和通过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193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的《关于巩固党的决定》,194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等一系列党纪制度文件。但总体来说,还是处于探索建立、缓慢发展阶段。(二)曲折发展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探索时期(1949-1978)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总共召开了四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过修订。党的八大通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中国共产党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党章根据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明确了“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此外,还对党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监察机关、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等章节内容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等。八大党章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然而到了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受当时左倾思潮影响,三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偏离了中国当时的社会实际,错误地以阶级斗争为纲,执行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27年,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的制定主体主要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治局组成,执纪监督机构经历了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两个历史阶段,党纪制度建设总的来说发展较快。然而到了1966年5月,国家的民主法治和党纪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阶段。(三)快速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1978-2012)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正式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全党的中心工作从原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从此,国家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热气腾腾、蓬勃发展,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也伴随其发展到全面恢复直至快速发展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到党的十八大召开的前夕,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党纪制度建设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党内党纪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快车道。这一期间,除了历次党代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多次地修订和完善,同时中共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章以外的涉及到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等党内法规。(四)完善从严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刮骨疗伤的勇气,明显加大了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的建设力度,党纪要求之严、执纪力度之大、成绩之显著前所未有、举世公认。据中纪委官方网站“执纪审纪”栏发布的被查处官员的数据,2013年底被宣布查处的省部级官员18人,2014年被宣布查处的副国级及以上官员4人、省部级官员36人,2015被查出的省部长级以上官员29人,2016年被查出的省部(军)级以上官员到2016年9月就已达31人。中国共产党反腐根本的目的不在于拉下多少贪官,而在于以治标促治本,建立起一种制度,一种培养清官、遏制贪官的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体系。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仅在依纪查出贪官方面成绩显著,而且在党纪制度建立完善上同样成果丰硕,先后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地制定出台了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党纪制度。一个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中共党纪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二、中国共产党纪制度的变迁特征从变迁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先后经历建立起步、曲折发展、快速发展、完善从严的历史阶段,并在各自的阶段呈现出了不同的变迁特征,具体体现在党纪制度制定主体、内容体系、执纪监督机构、约束对象制度修养四个矢量方向上。(一)制定主体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制定主体随着中央机构的变迁而变迁,几经变化才得以稳定。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史上第一份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中国共产党纲领》,并产生了中央机构称中央局,选举了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直到1922年党的二大的召开,产生的中央机构由中央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1925年4月党的四大,产生的中央机构又称为中央局,直到1927年4-5月中共五大产生的中央机构成为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选举出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陈独秀被选为总书记。1927年8月7日,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即党史上著名的“八七会议”),成立了中央临时政治局[6]。1928年6-7月,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机构仍称为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下设中央政治局。1931年9月,经共产国际批准成立新的中央领导机关——临时中央政治局。直到1934年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在瑞金召开选举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及中央政治局委员,并增设了中央书记处(同时是常委会),才结束了两年零四个月之久的中央临时政治局,并恢复了中央机关“中共中央委员会”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称呼,并一直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主体在党的成立初期和幼年时期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反复性和不稳定性,时而是中央局,时而是中央执行委员会,时而又是中央委员会及中央政治局或中央临时政治局。党纪制度制定主体的经常变动必然会导致党纪制度的经常变动,而总是处于变化中的党纪制度应有的规范作用、制约作用和引导作用必将减弱或失灵,给权利不受制约不受监督创造了条件和空间。直到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后,党纪制度制定主体才真正得以确立并稳定下来,自此党的革命事业蓬勃发展。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纪检检查机关制定出台相关党纪制度,但更多的是针对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规定和要求,真正涉及党面向我国全体党员的党纪制度一般都要通过中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严格意义上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算作党纪制度制定主体,故本文不将其列为中共党纪制度制定主体。(二)内容体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的建立起步阶段。在这一时期,召开的七次党的全国代表代会都根据革命形势发展的最新需要对《党章》作了修订和完善,并在闭会期间中共中央(临时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临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出台了以《党章》为制定依据的一系列中共党纪制度,诸如1928年10月通过的《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和通过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等党纪文件。这个时期尽管出台了一批党纪制度文件,但仍然处于发展缓慢阶段,其制度出台的数量和速度总是跟不上革命形势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不少党建领域仍然存在着无纪可依的现象,制度内容的时效性、科学性、指导性、前瞻性存在着总体不强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内容体系框架还没建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以前夺取政权的革命党转为了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执政党,领导的范围、治理的疆域、面对的群众远远超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这样一个诺大且“一穷二白”的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仅靠革命战争年代延续下来的党纪制度管好全党是不够的,需要亟需更新出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要的党纪制度文件。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工作中心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发展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我们党先后修订了《党章》并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有关规定》等几十部党纪制度文件。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党纪制度内容体系正逐步得以建立,无纪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只是有些出台的党纪制度随着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党的政治任务的调整而需要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大了党建的力度,以实际行动强化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修订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党纪制度文件,党内监督全覆盖无例外,新修订或出台的党纪制度内容普遍呈现了严紧硬的特征。(三)执纪监督机构1927年5月,在湖北武汉武昌第一小学召开的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从中央层面第一次成立了负责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首任主席王菏波[6]。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并选举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在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前行使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次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共革命力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后长征途中,由于环境极其恶劣,党内许多部门包括监察部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但承担党内纪律检查监督职能的中央党务委员会一直延续到1943年3月。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六大党章中“审查委员会”一章,新设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7]。抗战胜利后,随着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中国共产党七大上关于监察机关的若干规定未得到及时落实,解放战争时期党内的监察工作皆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纪制度执纪监督机构虽几经易名或执纪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