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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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13.100C57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StandardsforradiologicalprotectioninmedicalX-raytherapy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治疗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5治疗室的防护要求6实施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7检验方法2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8464-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的第3~7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医用X射线治疗机的辐射防护性能、治疗机使用场所的辐射防护条件和使用治疗机实施放射治疗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马永忠。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3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X射线治疗机的辐射防护性能及其检验要求、治疗室的辐射防护条件和使用治疗机实施放射治疗的安全操作与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标称X射线管电压为10kV~1MV的医用X射线治疗机(以下简称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加速器的X射线治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9706.10医用电器设备第二部分:治疗X射线发生装置安全专用要求。GB9706.12医用电器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3总则3.1医用X射线治疗必须遵循放射防护基本原则,要求照射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并使工作者和公众的受照不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值;患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原则。3.2医用X射线治疗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导致重大照射事件的发生及不良后果。4治疗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4.1治疗机泄漏辐射的限制4.1.1治疗状态下,X射线源组件的泄漏辐射应按表1控制。4.1.2非治疗状态下,X射线源组件的泄漏辐射和非有用辐射的控制值当X射线源处于以手动中断治疗而X射线管高压仍通电,或预定的治疗终止且X射线管高压断电的非治疗状态时,自中断或终止辐射束发射后5s开始,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在距X射线管焦点1m(包括治疗束方向)处,不得超过0.02mGy/h;在距X射线源组件表面50mm处,不得超过0.2mGy/h。表1治疗状态下X射线源组件1)泄漏辐射控制值X射线管额定电压,KV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mGy/h>150距源组件表面50mm300距X射线管焦点1m10≤150距X射线管焦点1m1≤502)距源组件表面50mm14注:1)X射线源组件包括固定安装在X射线管套上的限束器2)适于可手持的治疗机4.1.3可卸式限束器的泄漏辐射控制水平可卸式限束器仅指直接与X射线管组件连接但可拆卸的集光筒或可调限束器的整体固定部分。在可卸式限束器出口照射野全屏蔽条件下,限束器照射野外的相对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表2的控制水平。表2可卸限束器的相对泄漏辐射控制水平限束器出线口处屏蔽铅板的尺寸为照射野横(纵)向相应尺寸的倍数可卸限束器的相对泄漏辐射1)控制水平,%1.5倍1.1倍0.52注:1)在距铅板边缘20mm以外任何位置的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占同一平面上无铅板时射线束中点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百分数4.1.4除X射线源组件外其余部件的泄漏辐射控制值除X射线源组件外,距X射线机的任一部件表面50mm的任何位置上,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0.02mGy/h。4.2与有用线束辐射输出量相关的技术要求4.2.1累积辐射输出量的重复性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累积空气比释动能的重复性应不大于5%(X射线管电压≤150kV)和3%(X射线管电压150kV)。4.2.2累积辐射输出量的线性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累积空气比释动能的非线性应不大于5%。4.3治疗机控制台控制台应具有下列安全控制设备:⑴主电源锁。⑵预置的照射条件的确认设备。⑶在确认照射条件无误后启动照射的设备。⑷在紧急情况下中断照射的设备。⑸辐射安全与联锁装置(详见第4.5条)。4.4计时器和剂量监测仪治疗机的计时器和剂量监测仪,应能防止自动终止照射的意外故障,其要求如下:⑴当治疗机同时设有计时器(两台)或剂量监测仪(两台)时,必须以并列或主/次组合方式配置。其中每一台必须能够独立终止照射。⑵当达到预置值时,并列组合的两套系统或主/次组合的主系统必须终止照射。因主次组合的主系统故障未终止照射并超过了预置值的10%,或计时器超过0.1min,或剂量监测仪在相应标称距离处的吸收剂量超过0.1Gy时,次级系统必须立即终止照射。4.5辐射安全与联锁要求4.5.1治疗机必须具有安全设备,当出现第4.5.2-4.5.5条中任何一项错误或故障时,能中断照射,并有相应故障显示。4.5.2对X射线源组件移动设备故障的保护治疗机照射时,X射线源组件相对患者的移动设备在执行预置的移动指令过程中,受到卡、阻或发生其它移动故障时,应由保护设备强制自动中断照射。4.5.3防止X射线管通电时误照射此项设备可以是辐射吸收部件(如快门),其工作应当:⑴若吸收部件工作不正常,不可能使X射线管通电。5⑵当X射线管通电时,吸收部件出现故障应导致X射线管断电。⑶当辐射束停止发射时,吸收部件应工作到位。4.5.4防止组合照射条件误置时误照射组合照射条件包括X射线管电压、X射线管电流、固定与附加过滤、限束器(可调限束器或集光筒),以及X射线源组件移动设备等与病人治疗相关的诸照射条件的组合。控制台设置的组合照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治疗机不能输出辐射:⑴没有按治疗计划预置。⑵预置超过了设备的性能指标。⑶预置条件不正确(如过滤器、限束器安放位置不当或安放方向错误)。⑷当组合照射条件能够在治疗室内和治疗室外的控制台设置时,控制台的设置与机旁的设置不一致。⑸预置未经控制台确认检验。4.5.5防止人员误入治疗室治疗室的防护门必须与治疗机的工作状态联锁,只有关闭治疗室门时才能照射;在治疗机照射状态下意外开启防护门则中断照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照射中意外开启防护门,且此时在控制台应有相应显示。4.6辐射束发射的启动与中止⑴正常情况下,必须按顺序设置第4.5.4条所述的组合条件,并经控制台确认验证设置无误时,由“启动”键启动照射。在完成预置的照射后自动终止照射。⑵正常情况下,再次发射辐射束,必须按上述步骤重新设置与操作。⑶在异常情况下,由第4.5条的安全设备中断照射。此时,必须在排除故障并在控制台“复原”后才可由“启动”键启动照射,继续完成原预置的照射;或者在重新设置后才能再次启动照射。4.7手持治疗机的特殊要求⑴治疗机的X射线管标称电压不得大于50kV。⑵X射线管组件除手持外还应有其它的固定方法。⑶只能由手持X射线管组件的工作人员控制X射线管的通电。⑷必须具有表征X射线管通电的声响和灯光警告信号。⑸治疗机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帽子、手套和围裙,其对X射线的衰减不小于0.25mm铅当量,并在随机文件中给出提醒操作者使用这些防护用品的要求。4.8部件规格标识和随机文件4.8.1部件规格标识治疗机及其部件必须具有牢固、清晰易认的下列标识:⑴在X射线源组件表面,标识出焦点的位置和固定过滤的材料与厚度。⑵可卸附加过滤器的材料、厚度、插入方向标记及插入后的工作状态指示。⑶治疗束集光筒远端出口照射野的标称尺寸和焦点到远端的距离。⑷可调限束器照射野的尺寸和标称焦皮距的指示。⑸防护设备辅件对X射线衰减的当量厚度或衰减因子。4.8.2随机文件治疗机的随机文件必须符合GB9706.10的要求。4.9照射野及其它照射野及其它应符合GB9706.12中可适用的辐射防护通用要求。5治疗室的防护要求65.1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地区与人员的安全,一般可以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50kV以上治疗机的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一般应不小于24m2。室内不得放置与治疗无关的杂物。5.2治疗室有用线束照射方向的墙壁按主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的建筑物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5.3治疗室必须有观察治疗的设备(如工业电视或观察窗)。观察窗应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方向的墙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效果。5.4治疗室内的适宜位置,应装设供紧急情况使用的强制中止辐照的设备。5.5治疗室门的设置应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无迷道的治疗室门必须与同侧墙具有等同的屏蔽效果。5.6治疗室内门旁应有可供应急开启治疗室门的部件。5.7治疗室门必须安装第4.5.5条联锁设备,门外近处应有醒目的照射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5.8治疗室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电缆、管道等穿过治疗室墙面的孔道应避开有用线束及人员经常驻留的控制台,并采用弧状孔、曲路或地沟。6实施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6.1放射治疗的正当性要求放射治疗必须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只有具有资格的处方医师才可申请X射线治疗。处方医师必须根据病人状况进行X射线治疗的正当性分析与判断,避免不正当的X射线治疗。6.2优化治疗计划6.2.1在对计划照射的靶体积施以所需要的剂量的同时,应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6.2.2优化治疗计划应当包括:分析病人已进行过的放射与非放射治疗;按照病灶条件拟定单照射野或叠加照射野及每个照射野给与病灶组织的剂量;治疗照射条件的选取;采取屏蔽及合理计划照射的措施保护患者的正常组织与重要器官。6.3防护安全操作要求⑴操作者必须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重要的安全操作内容必须在治疗机控制室醒目悬挂。⑵放射治疗操作者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治疗过程中,操作者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者,并及时排除意外情况。⑶操作者不得擅自拆除辐射安全与联锁设备。当维修需要时,必须经过负责人员同意,并在控制台醒目告示治疗机正在维修。维修后及时恢复安全与联锁设备,检验其控制功能正常,并经负责人员确认后才可进行放射治疗照射。⑷50kV以上治疗机照射时,除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他人员滞留。⑸使用50kV以下手持治疗机时,操作者必须穿戴防护手套和不小于0.25mm铅当量的围裙,并尽可能远离治疗机的X射线管组件。6.4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6.4.1放射治疗应配备相应的治疗医师、物理师、技术员等有资格的人员。6.4.2放射治疗应建立质量保证管理组织和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建立对实施治疗计划的核查制度,完好地保存治疗记录。6.4.3放射治疗必须经常、定期核查治疗机的辐射输出量,保障患者靶区组织所接受的吸收7剂量与处方剂量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6.5治疗机质量控制检测要求6.5.1每日放射治疗前,应检验照射的启动、终止及其相应的照射状态显示以及治疗室门联锁。6.5.2治疗单位每周应对治疗机组合照射条件(第4.5.4条)和紧急中断照射设备(第4.3(4)和5.4条)进行实验检查;用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检验辐射输出量。6.5.3治疗机生产厂的型式试验和管理部门对定型产品的检验按GB9706.10和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6.5.4用户验收检验和管理部门对使用中的治疗机的年度检验除进行第6.5.1和6.5.2条检验外,应对辐射输出量的重复性、线性和治疗机的泄漏辐射(每二年一次)进行检验。检验方法见第7章。此外,对第4.5.2和第4.5.3条安全联锁应进行模拟实验核查。6.5.5治疗机更换X射线管或其它大修后,维修部门、用户和管理部门应对影响到的治疗机性能指标进行相应的检验。7检验方法7.1治疗机泄漏辐射检验7.1.1检测条件与要求⑴必须在随机文件给定的治疗机性能指标范围内能导致最大泄漏辐射的条件下(即额定X射线管电压和相应的最大管电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扣除预先测定的本底值,并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部门定期校准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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