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公司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5篇)社会发展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合约的作用,在工作之后,显而易见。遵守合同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性,您了解合同文书的具体拟定吗?出于您的要求我为您为您分享的“简单公司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5篇)”,我们相信您会从这篇文章中获得灵感和启示!简单公司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第一篇】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xxx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xxx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20年xx月xx日至20xx年月xx日止,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自动延期1年。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六、违约和违约处理:(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1、甲方未能按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甲方违反本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其他条款事项。(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七、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生效:本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个人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简单公司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第二篇】小企业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小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在这份合同中,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避免纠纷的发生。小企业借款合同应包含借款的金额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从小企业获得的具体数额,而借款期限是规定了借款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这两个要素是合同中最基本的内容,将对后续的还款计划和利息计算产生重要影响。小企业借款合同应明确利率和计息方式。利率是指借款人在偿还借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一般以利率年化的形式表示。计息方式可以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借款人和小企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利率和计息方式,以避免未来纠纷的发生。借款合同还应规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何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是规定了借款人需要多长时间内完成还款的时间段。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等本等息等不同方式。借款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选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以便双方都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小企业借款合同还应包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以激励借款人按时还款。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是协商解决、仲裁或法律诉讼等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纠纷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企业借款合同应该是一份正式的书面文档,双方必须签字确认。签署合同前,双方需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如果有需要,可以请律师协助审核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小企业借款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在起草和签署合同时,双方应注意确保合同中包含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合同的签署,借款人和小企业将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为借款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简单公司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第三篇】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负责人:(章)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拓展阅读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范围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项规定可以适用,但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相反,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中的“他人”,笔者认为在没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简单公司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第四篇】法律咨询: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保护吗如果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诉请求归还。相关知识: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