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镇燃气用户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工作推进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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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XX市城镇燃气用户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工作推进行动方案XX市城镇燃气用户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工作推进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全面推进我市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工作,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管理条例》和《XX市安委办关于印发XX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XX年X月底,力争全市非居民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包括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力争实现居民用户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率明显上升,确保用气安全。二、职责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市直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工作。对未安装的,由负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成燃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对拒不按规定安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部门管理责任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推进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工作,定期督查并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负责向加气站、液化气经营等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印发《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督促指导燃气供应企业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气。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会同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市应急局: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开展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适时组织召开推进会,协助解决难点问题。负责起草《公告》,协调市属媒体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利用各类平台广泛开展宣传。负责向使用燃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印发《公告》,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市商务局:负责向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内餐饮企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印发《公告》,组织指导县区商务部门深入宣传发动,向辖区内餐饮商户印发《公告》并负责辖区内餐饮商3/6户按照有关要求安装使用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督促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保障安全装置正常使用,主动消除隐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可燃气体安全装置产品质量的监管,坚决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市流通。组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宣传、督促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挥城镇燃气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参加其他燃气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分别负责向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印发《公告》,宣传发动并督促使用燃气的食堂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二)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宣传动员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居民用户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宣传工作,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三)非居民燃气用气场所主体责任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用气安全全面负责。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监测,保证其正常使用。(四)燃气企业职责负责对非居民用户选购和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的指导和支持,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严禁指定用户安装具体品牌、型号的装置。积极主动开展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上门服务、设施维修(更换输气软管)等,对没有按时安装到位的非居民用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报告所在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燃气管理主管部门。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前)。市新闻媒体和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充分运用本级各类媒体平台,各级各部门运用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发布《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公告》。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辖区商户微信群等,广泛转发《公告》和燃气安全知识,在辖区公共宣传栏、公告栏张贴《公告》。结合宣传工作,进一步摸排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餐饮等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情况,做好登记建账工5/6作,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底数清、情况明。(二)安装检查阶段(2月21日至4月15日)。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按照《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安全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和《城镇燃气安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购买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小型餐饮厨房安装的安全器应具备泄漏安全和自动切断功能。同时,督促做好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全环节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其安装使用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并建立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情况台账。(三)整治提升阶段(4月16日至6月底)。城市管理、应急、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成燃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对逾期仍未安装的,由应急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协调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四)督导检查阶段(7月-9月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经营单位自主开展可燃气体安全装置专项检查。对已经安装的要全面检查使用状况,安全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可靠,坚决杜绝安装“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切实保障可燃气体安全装置能够正常使用。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严格监管检查,强化风险防控。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检查人员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督促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三)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要持续加大对燃气事故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好燃气规范使用、可燃气体安全装置使用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深入燃气使用单位协助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指导燃气使用单位正确安装和定期检查、保养可燃气体安全装置,保障安全装置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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