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3号2018-04-03阅读次数:24105[字体大小:大中小]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尘,下同),以及市政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将符合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计算涉税数据进行维护调整;(三)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和检查。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三)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第二章计算办法第六条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核定计算的餐饮业(无污水排放计量设备的)、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煤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排放特征值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第七条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污水排放计量设备的)和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以污染排放特征值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本办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2)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附件3)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等。第十条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依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上所载明的数据;(二)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面积核定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三)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用地面积核定计算施工面积。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达到本办法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4)中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50%计算应纳税额;仅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100%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200%计算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管理中存在等级标准信息的,征税机关以此信息为准,确定消减系数。第十二条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燃气)产生二氧化硫的应纳税额为:第三章核定方式第十三条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第十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一)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纳税。(二)适用本办法其他方法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纳税。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餐饮业营业面积(平方米)100以下(含100)污水70/月100-300(含300)污水150/月300-500(含500)污水430/月500-1500(含1500)污水720/月住宿业床位(张)污水3/月﹒床洗染服务业干洗机(台)污水65/月﹒台(衣物类)水洗机(台)污水37/月﹒台美容美发保健业床位(张)污水22/月﹒张座位(个)污水6/月﹒个洗浴业(洗脚、洗澡)床位(张)污水15/月﹒张座位(个)污水20/月﹒个衣柜(个)污水4/月﹒个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提升机(台)污水85/月﹒台地沟(条)污水43/月﹒条水枪(支)污水36/月﹒支摄影扩印服务业彩扩机(台)污水70/月﹒台独立燃煤锅炉锅炉(蒸吨)废气166/月(≤2蒸吨)备注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税收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附件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备注禽畜养殖场1.牛0.1头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附件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工地类型系数房屋建筑工地结构和装修阶段0.8土方和桩基阶段1.5装修工地(含工程改造类工地)0.8市政基础设施工地1.5拆除工地2绿化工地、水务工地1公路工地、铁路工地1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房建工地、装修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控制措施序号二类标准一类标准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的覆盖率达100%,并保证覆盖物清洁。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在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执法部门联网。施工围挡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5在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场地硬化6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车辆冲洗7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8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物料管理9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7.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8.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10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物料运输11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现场搅拌12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应急管理13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14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拆除降尘15对施工现场内的拆除作业进行连续洒水或喷淋。1.二类标准共15条,一类标准共8条。2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相当于未达到二类标准。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控制措施序号二类标准一类标准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