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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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推荐8篇】以下是一些涉及“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推荐8篇】”的资料供大家参考和研究。常言道,实践出真知,为了更好的完成下一项工作。我们需要撰写报告,报告可以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欢迎您查看并参考下载本文!收费情况自查报告篇【第一篇】三小减轻农民负担的自查报告本学年中,我校全面贯彻农村义务教育有关收费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工作,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教育乱收费。自查情况如下:1、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零”收费。2、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不存在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不存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不存在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强制收费的现象。3、我校收费严格按照省、市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另立收费项目、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学期开学时,都对各种应收和代收费用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张榜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5、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收费资金。同时,学校还成立财务监管小组,组员既有行政干部,也有一般教师代表,他们负责对学校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议。学期结束,将财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全校教职工进行通报公布。6、学校加强了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力度,在教研组会议、年级组会议、学校工作例会等一系列大大小小的会议上三令五申,坚决不允许任何教职工以任何理由向学生乱收费,坚决制止教师搞有偿家教,坚决制止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书等乱收费行为。总之,一年中,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我校收费管理情况良好,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做好学校收费工作,树立学校良好教育形象,真正落实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办学理念。三小减轻农民负担自查报告马山三小收费情况自查报告篇【第二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7.案件标的的大小;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第十三条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第十四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第十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十六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第十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第十九条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3%收费;(3)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8)1亿元以上为%。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6)1亿元以上部分为%。(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一%收费。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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