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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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监察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举报工作,规范举报工作程序,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制度、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员工利益的行为。第三条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第四条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第二章举报范围第五条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六条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第七条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第九条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章举报途径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1)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俊豪名都5F-1审计中心,邮编:4000202)电子邮箱:cscjc@csc100.com3)举报电话:023-88668866-88154)现场举报受理部门: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审计中心公司通过公司文件、现场张贴等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以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渠道及流程(附件2)。第四章举报处理流程第十一条登记1)审计中心设置举报登记人员记录所有举报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电话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相关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并填写《内部举报登记表》(附件3)。2)举报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与审计中心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具备调查条件以及是否重大。对重大的举报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需要停职审查的由董事会审批。3)对于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报审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存档。第十二条受理1)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审计中心负责人指定具体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成立审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涉及需要各中心派人配合的或参与的,各中心予以支持。2)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可以向审计中心相关人员提出询问。第十三条调查1)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2)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联系举报人以获得额外信息,如非必要,举报工作人员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第十四条报告1)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的举报事项需上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另外,对于发生的关于财务报告相关的不当事项的举报,均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法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举报档案的保管第十五条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第十六条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机密文件管理。第六章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第十七条举报工作人员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八条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第十九条举报人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举报人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第二十一条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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