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第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地点:电话:施工单位:地点:电话:签订日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江苏省东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韶雨·雁唐府邸(Ⅰ期)1—2工程地点:西安市长安南路东三爻堡村1—3工程内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檐高跨高设备安装内容工程价款1—4工程承包范围:第2条工期2—1开竣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2—2总日历工期:共计日历天。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2第4条合同价款4—1承包总价:4—2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第5条图纸、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5—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5—2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的土建审查文件四份。(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5—3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5—4工程施工图份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第6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6—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两地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甲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交费。36—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4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古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5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堆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6-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6-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上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以上各项,约定完成时向详见本合同附表。甲方可以将以上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引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7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7—1合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7—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7—3及时维修施工使用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及所发生的费用。7—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4款,由乙方承担。7—5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若甲方提前使用,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7—6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7—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第8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8—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执行。8—3延期开工。乙方按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以内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48小时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5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8—4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不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5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8—5—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8—5—2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8—5—3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8—5—4一周内,因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5—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由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8—5—6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8—5—7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第9条工期奖罚: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项目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在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0—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10—3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7工期应予以顺延。第11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11—1—1工程预付款:11—1—2工程进度款:11—2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1—2—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11—2—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11—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1—2—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11—2—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11—2—6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2条材料设备供应12—1协议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由甲方按材料设备的8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向乙方提供供货时间、地点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12—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数量。开箱检验时乙方须请甲方到场,如发现材料设备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12—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乙方应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以顺延。12—4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9予以调整。12—5按定额及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经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由甲方承担。12—6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凡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及时结清。第13条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13—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13—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标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3—3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10计增。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具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