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宁中心城区LD-03金湖广场单元等控规单元修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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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宁市中心城区LD-03(金湖广场)单元等控规单元修编论证报告一、规划修编背景及动因1、新发展环境带来的新要求。2、上位及相关专项规划变化。3、相关国家规范和地方规定的变化。4、控规不断完善及动态维护需求。5、控规编制技术革新,规范化要求。二、论证对象的相关情况《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在编)提出总体思路为“逐层分解,三个层次,三级控制”的控制体系,同时提出“规划控制单元——街区——基本地块”三个层级划分。将规划控制单元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每个单元建议规模3平方公里左右。本次论证报告的论证对象是《2015年南宁市中心城区TH-01(西园)单元等控规单元修编论证报告》基础上,第二批拟修编的单元,一共为32个控规单元。选取因素重点考虑近几年城市建设的重心,主要有轨道建设、水城建设、旧城改造、滨水地区城市形象塑造等等,重点关注以上建设对相关地区带来的新的变化和要求。32个规划控制单元基本情况列表序号单元名称用地规模(平方公里)备注1AJ-01(安吉收费站南)1.912KL--03(西乡塘客运站)3.873KL-04(民族大学)4.934CC-02(陈村)1.465WLT-01(广西大学)5.956YA-03(白苍岭)3.197JQ-01(金鸡岭)1.688JQ-03(金桥客运站)4.459FL-01(烈士陵园)4.9110FL-06(高坡园艺场)2.1311FL-11(青秀湖)2.4112FL-15(青坪桥北)2.3913YD-04(玉洞木材城)3.7414DGL-01(狮山公园)2.6115DGL-02(虎邱)2.0216YX-01(边阳街)1.6417LD-01(广西医科大学)1.6818LD-03(金湖广场)2.6019LS-01(广西区委党校)2.5620LS-02(英华路西)1.8121XHX-02(开泰路)3.4522XHX-03(天池山)4.6623XHX-05(蓉茉大道东)2.2024SJ-06(富士康)4.1925SJ-07(那连)1.6526FN-01(富德)3.2227FN-02(五一西路)3.2628FN-05(旱塘)1.6429FN-06(南站货场)2.7830TH-04(石柱岭西)1.1731TH-05(石柱岭东)1.2232TH-07(亭江路南)2.11三、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分析(1)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精神。(2)顺应南宁市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3)市场机制引导下的规划动态管理需求。(4)规划与规范更新下的编制衔接要求。(5)土地紧缺条件下的集约化开发需求。(6)城市更新背景下的控规管控及实施要求。(7)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体现公共政策需求。(8)重大设施引导下的职能优化导向。四、规划修编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2)《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经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本次32个规划控制单元修编均满足上述两项法律和规划要求,按要求可以启动控规修编。五、规划修编的重点方向本次控规修编的本质,是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通过编制体系的创新,搭建满足规划管控与市场发展的动态协调机制。即采取定位控制、单元开发容量控制、人口容量控制、“五线”控制和城市设计等五个方面举措,将多样化的市场动态行为规范到法定规划管控框架内,既保障了法定规划的严肃性,又寻找到了规划与市场行为的平衡点。1、创新编制体系2、优化职能结构3、完善设施配套4、调整道路体系5、改善城市环境6、优化控制指标体系7、与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六、结论结论1:控规修编是城市发展新形势和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通过创新编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发展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是对城市发展的有效延续和提升,总体是有益和有效的;结论2:控规修编对进一步解决城市发展的矛盾,消解城市发展问题,保障公益优先落地,提升城市活力和综合承载力,助力城市更新发展和新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实施意义;结论3:控规修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法合规。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的优化和调整,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结论4:控规修编,有效搭建了规划管理与市场发展的动态管理平台,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既为市场发展找到了可行之路,提高项目实施可行性,也为规划主管部门管控提供有力抓手,将市场行为规范到规划框架内,提高规划管理的层次和水平。结论5:控规修编,可将近年城市发展过程中优化调整的用地、道路等设施纳入法定规划编制体系内,是程序的完善和回归。总的来说,本次32个规划控制单元修编是可行的和合理的,建议尽快启动修编工作,提高城市发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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