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班组合同范本4篇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合同的出现便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合同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那么如何通过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也许施工班组合同范本就是您要找的,供您参考,并请下载收藏!施工班组合同范本【第一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关于《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的意见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无效,不应据此扣除上诉人工程款元。第一、上诉人就收款事项专门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委托书》,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款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确认,被上诉人明知或应知黄某并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黄某无权也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不与明确的受托收款的单位进行支付款的确认,显然具有过错。黄某明知自己无权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的信息,却擅自进行确认,也具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表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上诉人对该确认表从不知情,且从未追认,因此,该确认表应认定为无效。第二、扣除款项对于上诉人而言,首先是应收工程款,只有先确认这些款项是上诉人应收取的,被上诉人才能要求扣除。既然在《收款委托书》中,上诉人已经明确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确定。黄某并非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未经通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擅自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某进行确认,直接影响了深圳分公司对工程款的收取,与上诉人的明确授权相悖。因此,同理,黄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黄某的代理权限是以我单位名义在洽谈业务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进行合同的商谈,以及代理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黄某签署该《确认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上诉人根据《授权委托书》对他的授权,同样属于无权代理行为。1、黄某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上诉人的名义,以个人名义不在授权范围内。而在确认表中,黄某在确认人处签字时没有标明其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仅仅签署了个人的名字,而打印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并没有在确认人处。因此,黄某以其个人名义在确认人处签字,并不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约束上诉人。黄某行使代理权,在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时,就严格遵照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明知这一点。例如在12月26日黄某以委托代理人名义和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就严格遵守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某表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授予给黄某签署合同的权限,黄某在合同上的签署属于有权代理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的行为是行使《授权委托书》权限的行为,《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本身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某为某公司在该合同履行中的委托代理人,故其行为应视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显然是错误的。2、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的确认既不属于洽谈业务过程中的事务,也不属于进行合同的商谈,在已经明确将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权给深圳分公司的情况下,更不属于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综上,黄某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个人名义签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也明知黄某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上诉人不知情,也从未追认,因此,该《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据此扣除工程款。二、现场监理员无权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中签署,其签署行为无效,不能证明确认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的规定,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上述职责中并没有包括对工程款进行核实和证明的内容。更何况,项目监理员应当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监理员获得了业主的相应授权。该监理员的行为还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的规定,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铝塑板施工属于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因此,满铺施工平台的工程量不应计入上诉人应完成的工程量中,而铝塑板施工的工程量应只计量上诉人的施工量,而该监理员却不顾自己的职责,超越自己的权限,对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量,随意乱计,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三、仅根据《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上诉人的哪些款项,且扣除这些款项明显违背合同约定。第一、从该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项要扣除,没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该表最多仅能证明有对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这些项目的费用的统计数字,而不能证明这些项目费用是应该扣除的款项。第二、这个确认表并没有确认这些费用是被上诉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这个确认表也没有确认上诉人是义务承担主体,因此,不能证明应该从上诉人处扣除。第三、确认表中的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共计元,金额巨大,但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相佐证,就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维修费,尚且还有结算单、发票相佐证,而此处却单纯几个数字,其真实性显然无法令人相信。第四、根据合同第条的约定,本合同是包死价,因此,双方都无权变更合同的价款。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脚手架搭建必须满铺,就是所谓的满铺施工平台。因此该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在没有任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擅自要求从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显然违背了包死价的约定。同理,铝塑板施工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属于上诉人的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总价里,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确认铝塑板施工是由上诉人完成的,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铝塑板施工的情况下,擅自扣取相应费用不但与合同相悖,而且违背了公平原则。关于维修义务及维修款的意见一、本案讼争的维修事项属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承包的工程在20xx年4月8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15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20xx年4月8日开始,工程进入保修期,即使认可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19日曾发函,上诉人也只应承担质量保修的义务二、上诉人积极履行了保修义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8,上诉人已经明确答复被上诉人,上诉人于7月13日派人进行屋面维修,在商讨解决方案过程中,因陵水县第一届体育运动会于7月16日开幕(证据17的内容),因此,被上诉人通知暂停维修。并告知上诉人施工人员每日在现场巡逻,以便及时维修。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的此一回复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为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陈述的事实。三、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反对,将维修工作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其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分包的工程是专业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1、12里也进行了确认。这种专业工程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公司施工和维修,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审核李某、杨某两个班组的资质,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班组取得了网架钢结构的施工资质,就将维修工程承包给这两个班组擅自施工,根据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一承包行为显属无效。根据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使被上诉人已按证据20、21、22所显示的支付了多达276600元费用,依法也应当被收缴,而不应将该费用转嫁到上诉人身上。四、即使上诉人需承担保修义务,需要支付因保修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第8条的规定,也应先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才由上诉人支付。关于提供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意见一、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均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将施工图纸移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第10点的内容为:屋顶彩钢板铺设与图纸不符,施工工艺较差。从该内容看,被上诉人是对照施工图纸对上诉人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足可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拿到了施工图纸。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一审已经认可其真实性,上面所列举的移交资料也包括施工图纸。争议工程施工完毕并得到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证明了图纸已经得到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各方的认可。二、组织审核施工图纸的义务主体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对施工图纸组织三方审核,上诉人从未拿到过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也根本无法给付被上诉人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依据《合同》第五条双方责任第(一)款第2项内容,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对图纸的组织审核义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图纸须经原设计单位、建设方和海南省审图中心三方审核通过。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施工图纸后,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本应组织三方对图纸进行审核,但直至今日,被上诉人从未告诉上诉人已经组织三方审核施工图纸,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将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监理方同意上诉人按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完工并由被上诉人投入实际使用,证明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一致同意变更了合同的原约定。如果被上诉人执意要求上诉人交付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则法院必须判令被上诉人先行组织三方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在被上诉人将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才能履行这一义务,否则,这一义务就是无本之木。综上,一审判决扣除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款276600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都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代理人:施工班组合同范本【第二篇】水电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同安泰吉运动器材厂房工程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更好地完成同安泰吉运动器材厂房工程施工任务,本工程水电施工项目由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顺利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签定本施工合同,望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承包范围甲方施工范围内同安泰吉运动器材厂房工程的所有水电施工项目。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具体承包内容包括:1、水电施工人工费;2、水电施工材料:包括给、排水管、避雷材料、预埋电管及电缆线;3、水电施工机具:包括弯管器、万用表、手电锯、切割机、电钻及其它手工工具;4、照明用具:碘钨灯、灯管、电源线。第三条:承包单价按总价的8%做为承包总价,合计人民币万元(2241万元*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第四条:工程量结算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