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国家规范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治理项目。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主管、支管,接户管以及管网上的清扫口、检查井、隔油池、提升井等)、污水处理终端系统(包括格栅池、隔油池、初沉池、厌氧池、好(兼)氧池、人工湿地、绿化等)。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四条江北区委、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办)负责牵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全区行政村共计93个,甬江街道10个、庄桥街道24个、洪塘街道22个、慈城镇37个)工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区财政局、环保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农水局、供电2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办公室工作及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要运用数字化技术,采用远程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在100户以上的集中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运行的关键性点位(水泵的运行、调节池的水位、进出水水量等)进行监控、通过网络,用电脑和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时动态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负责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治理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通过统一招投标方式,借助市场机制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推行农村治污设施的集约化、科学化运行维护管理。保证污水管网的接户率、完好率,检查、考核、监督第三方环保专业运行维护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为运维公司)的日常管理,帮助解决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指导并监督村、农户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第六条各村(社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村(社区)委员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村(社区)委员会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镇(街道)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专人或结3合村级其他专管人员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系统、终端系统和电机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日常巡查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给村(社区)委员会、运维公司和镇(街道),协助运维公司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施更换并做好记录等;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类设施的防盗和防护工作。第七条农户(受益主体)的主要职责:农户要主动检查自家化粪池(厕所)水、厨房水、卫生间水、洗涤水等四水接入状况,并做好出户检查井(清扫口)以内的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清扫口)的渗漏、堵塞的维护、维修和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检查井(清扫口)的安全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保障,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九条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不达标污(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及处理系统案件;负责污水处理终端的处理工艺验收;负责进、出水水质的日常检测。第十条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负责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区住建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责任制度,统筹制定实施计划;根据《全区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污水纳管工作计划,督促镇(街道)提高辖区内各行政村的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4第十二条区农水局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范畜禽养殖,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第十三条区供电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日常用电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供电设施,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供电和运行安全。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范围:主要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主管、支管和接户管组成)和终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接户管从出户检查井(或户清扫口)到户由户主自行维护、管理与维修,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第十五条运维公司的主要职责:在区城行政区内设立运维管理总部,有相应的办公面积和检测设备,各岗位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半小时运维管理服务圈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运维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要有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修的应急措施和能力,具有相应的设施维护、应急处理车辆、设施等设备;按要求定期不定期监测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开展接户系统、管网系统、终端系统和电机系统常态化运行的日常巡查、清理、维修、设备更换等,并向镇(街道)、区主管部门报告运维情况。第三章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维公司根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备5与设施维护保养手册等,并定期修订。(二)编制运行维护方案。方案应根据工艺技术资料、排水情况,原材料与动力供应情况、设备能力、人员配备、排放标准等来编制。(三)编制应急预案。为了防止污水处理站可能发生尾水超标排放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进、出水水质超标、污水水量异常(超过或少于设计标准)或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时、抗台防汛等突发性事件时,该预案自然启动。(四)损失2000元以上故障、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十七条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经过区级以上农村污水相关行业岗位专业培训和颁发的专业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二)熟悉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各项参数和基本工作原理,熟悉维护方法和检测技术指标,操作熟练;(三)具备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见附件一),发现设备进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街道)汇报。(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三)负责设施设备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设备被破坏或被盗。6(四)负责污水处理终端,人工湿地及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五)如发现进出水水质、水量有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查找原因,防止二次污染的危害,并及时向村、镇(街道)上报。(六)每季度按时将上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村、镇(街道)和主管部门。(七)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镇(街道)、运维公司应当建立“一村一档案”信息库的档案管理体系,将每个村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文件、工艺流程、项目竣工资料,日常水质自检报告、每季度的水质检测报告、日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等各项资料分类归档,以便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工程技术、施工、竣工和验收资料移交记录等;(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运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四)原始记录、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果;(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六)运行维护记录;(七)合同文本等。7第二十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村级、运维公司的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巡查、考核制度、建立日常管理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运维公司应按要求向镇(街道)报告以下情况:(一)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告上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镇(街道)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汇总整理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二)每年一月、七月上旬、报告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三)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四)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镇(街道)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第二十二条区环保局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对治理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报送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运维公司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8运行记录。第二十四条运维公司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维修等应经镇(街道)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五条运维公司应每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检查记录,运行记录按照“污水设施日常运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具体见附件一,例行检查内容见附件二。第五章运行维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以下简称“运维经费”)是指用于纳入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费用,纳入区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区财政每年按时对该项费用给予全额拨付。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养护经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第六章运行维护工作的考核第二十九条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监督考核三种方式。91、定期考核:由镇(街道)牵头每月对所属区域内的村、运维公司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2、不定期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镇(街道)、村及运维公司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监督考核: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各镇(街道)、村和运维公司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监督。各镇(街道)、村和运维公司要积极配合各项检查、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三十条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污水收集管网、各类检查井(池)、埋设污水管的道路(溪沟)、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配电设施、电机电器、人工湿地、绿化等的日常维护及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查看各种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资料。具体工作内容见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考核工作按照《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四)的要求考核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区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农水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协助制定。第三十二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510—89分(含85分)为良;80—84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三十三条考核成绩必须在合格以上,凡第一次不合格的,要求运维公司限期整改;第二次不合格的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养护费用。因运维公司原因,造成污水设施损坏二次、污染情节严重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立即清退区内运维管理资格,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镇(街道)对村、运维公司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运维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出现人工湿地植物大面积缺株和机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等问题,运维公司要及时整改;在批准维修方案后通知运维公司维修的、运维公司要按时完成,不能按时完成造成二次污染或影响的,业主可以启动紧急维修方案,相关费用由运维公司承担,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