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民法典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增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明确“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增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明确“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增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种类。明确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明确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党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增写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规定明确“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明确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2.“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函询”;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6.“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谈话函询的四种结果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4.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了一部分违纪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追究责任,走相关程序,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审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明确“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增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是“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五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定明确“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增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党员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增写“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以及“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处分顺序的规定党员如果违纪又违法,先党纪处分,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