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到实处一、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系统化、立体化、规范化的完备结构,系统呈现其结构样态,对外应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对其形态表现进行整体定位,对内应明确其内容要领、场域布局与效力层级的框架理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首要关涉体系结构的样态表达,需通过多维分析以把握本体的结构逻辑。(一)整体定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态表现的结构性认识。从宏观视野认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定位,明确其在党的制度体系中的形态表现,是把握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及其现实样态的基础性条件。就大的方面而言,党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主导确立的、反映党的意志的一系列事关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之制度的集合,总体上包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自身建设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基本单元。在党的制度体系中,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将各项基本单元相互贯通协调,有选择性地将其中的具体制度吸纳进自身的内部结构,从而架设出鲜明的框架理路,成为党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置于党的制度体系中,首先需厘清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间的位阶关系,进而初步明确其形态表现。党的制度体系涉及的具体内容有着一定的宽泛性,其中,正式制度成文化解释表现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形态。在整个党的制度体系中,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活动方式表现出强烈的“弥漫性”特征,即:通过党的政治权威驱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能够将法治能量、法治效力延展并扩散在整个体系内,成为各项制度发挥效力所需的法理资源的供给性制度,为维系各项制度构筑正当性基础,支撑整个体系遵循法治逻辑稳定运行。事实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这种“弥漫性”特征反映的是其对党的建设的作用,其虽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各项制度作出规范化阐释,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仅就位阶归属而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保障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也属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保障党的自我革命法治化推进的制度。因而,就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本身而言,对其形态表现的整体定位是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摄下各项制度协同运作的总体化框架。伴随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党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业已形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基本确立,其形态表现的独特性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在框架定型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发展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其各项制度构成的规定性要求均基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实践探索,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内涵所指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在党内治理过程中用以约束党员行为、规范干部权力、提升党组织战斗力等多项制度的系统化组合,直指党的自我革命在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化展开。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清晰的党的自我革命主题调动党的制度体系遵照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运转的重要制度,形成了一整套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丰富发展与完善了党的制度体系,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引向深入。(二)内容要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作用。党的自我革命实践内容的制度化设定,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结构。以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为根源的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内生于党创建以来的革命历程中,实现于新时代以全面从严治党、确保长期执政为要义的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并在现实指导过程中转化为可行的党的自我革命举措,进一步提炼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要领。党的二十大报告详细说明了如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明确表述了这一体系的核心内容,既规定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路向,又体现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各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作用。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内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可以概括为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监督体系、政治巡视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制度等四项构成要素有机统一而成。这四项构成要素的内容要领各有侧重、彼此联系,借助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系统集成产生约束性、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制度合力,保证党的自我革命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行进。展开来看:一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宏观基础,为各项构成要素提供充分的法理指导、资源补充与程序注解,为制度规范运行标定法治逻辑,奠定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发展的法治基石;二是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构筑防范权力异化、限定权力边界、匡正权力行使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在支撑,有利于提升政治监督实效、促进各类监督力量在体系内畅通流动;三是政治巡视制度锚准管党治党的“问题域”,同党内监督相配合,扫描与检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执行过程出现的梗阻、障碍、错点,形成“反馈-整改-追究”的巡视机制,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配套;四是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制度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保障,着力于明责、定责、担责、履责、问责等五个环节相接续,是对“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的主体责任分解与澄明,避免了归责错位滞后、混乱模糊等问题。以上四项构成要素各自有着独特的结构性作用,通过党的自我革命的实践统合构设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结构。可以说,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意旨是要通过完善各构成要素,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容结构,明晰各自在体系运行过程的作用,以便进行制度整合,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化实践。(三)场域布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用领域的结构性覆盖。专注于自身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的自我革命的主体视域,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场域布局在实质上指向于党的自身建设布局。所谓党的自身建设布局,即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是指“党的建设各要素的配置状态及配置效果的总体表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即“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总体上规定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场域布局的基本定向。通过将党的自我革命意志融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联系、影响党建布局运动的过程中形成了稳定的场域结构。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政治建设关系党的领导、政治信仰、政治立场等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向性内容,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居首要地位,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根本作用场域;党的思想建设关系党的思想引领、理论创新、价值教育等;党的组织建设关系党的队伍发展、组织动员、领导载体等;党的作风建设关系党的优良传统、工作作风、形象塑造等;党的纪律建设关系党的政治规矩、监督执纪、纪律责任等;党的制度建设关系党的建章立制活动,党的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内政治生态与廉政文化建设等。这些“建设”都属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作用场域。从形式上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场域结构表现为以党的政治建设为主导场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场域规律性排布,制度建设场域贯穿其中的显性样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从实际上要求党的建设各场域遵循党的政治建设场域的根本引导,依托强制性的政令指示、惩戒性的法律法规与倡导性的伦理规范,规训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和上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党的自我革命,并受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制约与管控,以形塑正确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实践。进一步而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作用领域可以概括为意识形态与政治实践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指涉观念与行为,具体包括理论认知、理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准则、行事方式等,构成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场域结构的隐性样态与底层逻辑。全面地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覆盖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意义上的显性场域,以及在意识形态与政治实践意义上的隐性场域,二者虽在样态呈现、概念指向与文化意涵上有明显区别,但在本质上隐性场域被复合于显性场域之中,以显性样态表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场域结构。(四)效力层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产出效力的结构性溢向。政党政治理论认为,政党、社会与国家共同组成统一的结构体系,其中,“政党居于枢纽位置,担负着联系、协调与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职能”。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自身建设成功引领中国社会与国家的跨越式进步,演绎出“执政党-社会-国家”同向共进的发展范式。新时代以来,党的自我革命彻底扭转了一段时期的管党治党宽松软局面,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显著提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乘势开启。历史经验证明,现代中国及其内部社会的跃升式发展取决于党的建设的全方位引领。“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充分诠释出党的建设引领社会与国家建设的历史必然,内在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深刻印证并加速推动执政党内部治理效能向社会与国家辐射,不断提高执政党建设效能与治理资源下沉的深度和广度。“执政党-社会-国家”的逻辑结构,反映党的自我革命产出效力的发散路向与流动趋势,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力结构的三个层级。“从党的现实来看,党是长期执政的革命党,也是坚持革命的执政党”,革命与执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双重动因。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能动效果以对党自身的先行作用为逻辑起点,其施加于执政党层级的效力,关键在于保持革命性、强化执政性,具体表现为提升党的建设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与民主集中的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员干部“四个自我”能力与“四个意识”等。在党的执政地位稳固的事实前提下,保证党的自我革命效力从党自身开始有序溢向社会与国家层级,推进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导向的社会革命,绝不能是易致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发生倾覆危险的“激进革命”,而是有步骤、有计划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渐进革命”。例如,党领导制定的五年规划、“两步走”发展战略、2035年远景目标都体现“渐进革命”的意义。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力结构中,党通过政策的宏观调控、发展的科学引导与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将自身建设效力输入社会与国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实力与日俱增、国际影响力空前提升,从而实现革命“自我世界”与革命“外部世界”的同生共在。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价值深蕴政治制度的价值是政治主体基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责任的担当性对象与地位的现实性支持,集中安排的关乎道义与理性的诠释,代表着政治主体对客体发展需求的回应。现代中国制度文明价值的形成,仰赖于身兼“革命-执政-领导”任务的中国共产党,依靠人民力量,将政治信仰、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融入党和国家发展的各项制度中。在历史进入新的文明图景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因应党的自我革命需要和把脉长期执政规律所创设的制度文明,深蕴人民本位、主体理性、党性锻造与政治发展之价值,为破解大党独有难题作出价值先导。(一)人民本位价值:增进人民至上与政党追求相互统一。人民是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这折射出使命型政党的政治追求与价值取向。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写道:“革命以人民群众的名义,并且是公开为着人民群众即生产者群众的利益而进行。”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人民立场与革命目标。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价值内核,党的自我革命派生于党的人民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突出了党的革命性与人民性,增进了人民至上与政党追求的相互统一,在党的革命性与人民性的交互中彰显人民本位的价值意涵。一方面,坚持人民至上既是党的追求的核心范畴,也是党的追求的最深层价值。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达成的政党追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