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市规划局(青岛市)事项类别:监督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承诺期限:6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clear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分局联系电话:85916537监督电话:838932151、办理条件clear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包括室外工程、环境景观等)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拆除依规划审批要求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2、所需申办材料clear申报材料(1份,出具单位:报建单位)3、办理流程clear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发文/证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发文/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分局4、办理条件依据clea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5、设立依据clea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6、申报材料依据clear与具体许可条件有直接关联的申报材料、有关证明。与具体许可条件有直接关联的申报材料、有关证明。:与具体许可条件有直接关联的申报材料、有关证明。《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7、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