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各部门责任人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和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特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保安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饭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六、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存档。八、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