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制度5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2/70(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及年度工作计划;(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9)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3)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3/70(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4)5-8万元(具体数额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学院年度预算内20-5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2)3-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3)2000-5000元以上的捐赠;(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机制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校党风监督员、校特邀监察员、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4/70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第十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5/70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矿委〔2012〕1号)、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中矿委〔2001〕29号)的要求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6/70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第二十条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或修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第二十三条学校其它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7/70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8/70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9/70(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0/70(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形式第八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11/70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第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