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人民法院应急预案范例精编4篇人民法院应急预案1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迅速、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置各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避免或减轻这些事件给审判工作及社会形象所带来的影响,切实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全面保障和推进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编制依据为规范本院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确保法院的安全稳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2/34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三)分类分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肩负着值庭、押解、传唤、送达、拘传、拘留、参与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重要职责,其担负的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等因素存在,其工作性质、职能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明显不同,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之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活动过程中:1机关保卫2、人犯押解3、法庭警卫4、人犯看管5、协助执行6、执行死刑等、7其他。3/34(三)适用范围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判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生活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攻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2、人犯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中途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中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罪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7、可能引发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防火、防盗和****等。(四)工作原则。4/3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袭警为安全防范的工作重点;以立案大厅、审判法庭、门卫及传达室等为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院应急处突指挥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突工作。3、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本单位的和谐稳定。4、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驻狱武警、本院各庭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构建以我为主、共同参与的防范与处置体系。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机构及职责1、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院长任总指挥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指挥长,各庭室长,法警为成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本院办公室,法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突工作;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处理处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5/343、处突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提供情况收集、信息反馈工作。(二)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院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办公室各成员按照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相关信息、所需警力、必要的装备械具,在遵循处置突发事件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应对准备。三、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突办公室成员要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形成预测报告和预测建议,及时通报,力争准确预测事态发展。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预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四、应急响应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按应急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并及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院应急指挥部。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严禁迟报、谎报、漏报,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确保信息报送渠道顺畅,报送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力量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与认定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要按照处突预案主动、果断处置,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防止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6/34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处突结束指令;院应急办公室要视情况尽快形成专题报告报应急指挥部。五、后勤保障为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办公室应按应急工作的需要,向院党组及时反映相关物质装备等后勤保障所需,充分搞好应急处置后勤工作。六、善后保障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它善后事宜协调落实。七、监督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本预案的检查监督主体为院纪检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中,院根据情况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院党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4九、附则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由处突办公室成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院党组批准实施。人民法院应急预案2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预案虽然采取的是试行的方式,但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恢复法院的正常运转,必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必须承认的是,我国不仅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而且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采用常规方法已经难以解决,这将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纵观《预案》的规定可以发现,《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更多是指一般的突发事件,尽管也包括突发事件对司法权运行的危害,但一般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事件。本文尝试从突发事件影响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角度对完善法院应急管理机制做以下探讨,笔者认为,法院的应急管理机制不仅包括法院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应包括法院有效恢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一、适用范围《预案》规定,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最高人民法8/34院突发事件、地方法院突发事件。这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发生地点所做的分类。其中的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其实,这种意义上的突发事件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概念。立足于人民法院角度,司法突发事件的判断标准是法律规定,只有超出法律预先为司法设定的范围或者方式,使司法的运行不同于一般正常状态,才可以称为司法突发事件,它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上述突发事件实际上都是外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其对社会的多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对司法的破坏是其中之一,可以归入自然灾害型突发事件,而基于内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属于司法资源失衡型突发事件,这主要表现为案件突然增减(主要是增加)。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应做相应的扩展,实现一般突发事件概念向司法突发事件概念的转变。二、组织机构《预案》对组织机构做了相应规定,首先是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机构,即办公室、安全保卫组、新闻宣传组、应对建议组和后勤保障组,并明确了责任人和各自的职责。通过《预案》的规定可以发现,组织机构的成员都是来自法院内部的不同部门,这对于协调法院内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是必要的,但是,正如法院正常运转时和其他各种机构会发生密切的联系一样,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也应该有与法院发生最密切联系的机构的成员参与,比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急设备供应方等,以发挥多机构的合力。9/34一个全面的组织机构应考虑组织机构设立的位置,它应包括多个地点和指挥者。比如,第一个可选择的地点就是法院中的某个地点;第二个可选择的地点是更为实用的地点,比方说政府大楼所在地。较为理想的组织机构所在地应处于中心位置,有办公桌、电话、电脑、传真、打印机、影印设备等,以完成重要的工作任务。三、风险评估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预先完成的就是对可能发生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以辨别突发事件对法院的潜在影响。首先应分析法院内部机构的每一个功能区域,以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可能造成的影响;其次应对重要文件和关键数据的安全性做出评估;再次应对法院关键性的服务或者核心功能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报告,以决定需要多少人完成这些工作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物质资源,如果设施损坏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的替代设施,同时发生突发事件后,在明确什么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后,以便使法院集中实现这些任务。四、替代性措施首先是替代性工作地点。突发事件发生前,应考虑可以选择的法院工作地点。在突发事件来临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时,法院需要尽快对损害进行评估,以便与相应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协调法院可替代的办公场所,保证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是替代性设施。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内部的管理系统瘫痪,因此法院事务需要临时由外部设施作为替代。对于关键性的产品10/34和服务,可以确定其他备选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以作为后援。再次是替代性通讯系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通讯系统中断或出现故障,应当提前预备有其他的联络方法。因此必须将联系人名单分发给每一名工作人员。如果突发事件导致通讯系统无法修复,法院必须求助于其他方法来通知工作人员,比如可以通过其他传媒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和公众。第四是替代性数据资料。如果法院因突发事件无法挽救存储于不同介质中的相关数据资料,法院必须采取其他可替代的方法。比如法院管理系统如果形成网络,那么这部分数据资料可以共享。比如律师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