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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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2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篇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2/39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3/39(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4/39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5/39(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6/39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7/39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8/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五个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区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落实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心寒、不让一线的干部失落、不让带“病”的人提拔的要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全市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9/39(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团结合作、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实践经验丰富,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10/39富于首创精神,勇于担当负责、勇于攻坚克难、勇于忘我奋斗,能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带头践行,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严于律己,廉洁从业,群众基础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其他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一定的专业水平,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一般应当具有党务和相应的管理工作经历;(三)提拔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六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六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提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具体条件:11/39(一)转到五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二)转到六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三)转到七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四)转到八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五)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提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必须从严掌握,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12/39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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