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研报告【汇编4篇】通过参考下载“公安调研报告【汇编4篇】”,您或许能够对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如果您觉得本网页有价值,请考虑将其收藏起来。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有付出才能有收获的情况。写报告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尤其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情况。公安调研报告篇【第一篇】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汇编一、林业行政案件(一)法律授权案件依据: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案件:1、盗伐林木案件《森林法》第39条第1款;2、滥发林木案件《森林法》第39条第2款;3、买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第1款;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5、营利性活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森林法》第44条第1款;6、在幼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毁坏林木《森林法》第44条第2款;(二)行政委托案件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只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才能且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上述案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查处上述案件。具体案件: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8、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9、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10、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11、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12、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15、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18、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19、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注:第1-19条属于违反森林法案件)2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2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22、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23、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注:20-23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24、非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25、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注:24-25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26、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27、外国人非法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当使引进动物逃至野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第42条;29、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却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注:26-29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30、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3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32、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33、非法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34、非法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35、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款;36、机动车辆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款;37、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款;38、森林失火《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及相关条款;(注:第30-38条属于违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二、森林治安案件依据: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公〔2022〕21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具体案件: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2、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4、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5、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22〕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具体案件:1、盗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1款;2、滥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2款;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151条;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114条;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115条第2款;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268条;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276条;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13、非法狩猎案《刑法》第341条第2款;14、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1、2款;16、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1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18、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19、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条;2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22、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2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275条;2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1款;2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338条。[泡泡演讲稿]公安网安工作调研报告随着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轮信息技术的不断变化,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和支持作用进一步显现。智慧城市已成为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之间的深层矛盾不断出现,刑事犯罪发生率持续较高,敌人斗争更加复杂。面对新形势,对公安工作的要求较高,即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IT、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智能感知、分析、整合和应对城市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活动,从源头上形成三维、全面、多手段、自动控制网络,突破防治能力。因此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围绕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战略规划,以“智慧引领模式变革”为主线,把握“更无线、更高速、更融合”的信息化时代特征,依据“智慧安防”中“智慧共享”、“智慧管控”、“智慧交管”、“智慧应用”的核心思想,结合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公安系统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发展实际情况,构建科学、智能、人本、协调的城市安防系统,全面实现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警务管理智能化、公共服务网络化。一、信息基础与智能安全要求的差距公安机关现在各种应用系统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和深入发展,各种系统分散、互联、跨区域呼叫、深度应用、图像质量不均匀、前端接入设备通用性差,特别是在大量信息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