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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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为规范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申请加入志愿者行列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可到社区志愿服务站(或镇、街道、村)登记,填写志愿服务登记表。也可通过网络登记。经登记填表后,由登记单位发给社区志愿者服务登记卡,即为准志愿者。第二条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达5次、满10小时,表现良好,可向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换发志愿服务证。原登记服务时间可继续累计,并核分发志愿者编号。志愿者编号原则上采取终生制。第三条服务时数的计算按各服务组织和服务团队具体工作进行统计,一般包括:1.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间。2.活动策划时间。3.开会、培训时间。第四条志愿者在每次活动后,须在登记卡或服务证上填写有关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数,并由活动组织部门(服务总队)的负责人或服务对象签名确认。各活动组织部门(服务总队)每季度将各注册志愿者和准志愿者的上季累计服务时数进行汇总审核。第五条注册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间达到星级标准后,区志愿者服务机构将颁发相应的镇海区志愿者星级胸章,以示褒奖。第六条服务登记卡、服务证和胸章应由志愿者个人妥为保管,如有遗失,即向登记注册机构声明,及时补办。补办的服务登记卡、服务证和胸章及有关的标志性物品的成本费用均由志愿者个人负担。第七条志愿者在区内参加2个以上志愿服务团队,应使用同一本登记卡或服务证;若在区内调换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可持登记卡或服务证,到转入处报到登记,服务时数继续累计。第八条志愿者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服务机构递交退会申请,服务机构作登记备案。服务证经服务机构盖章注销后,可由本人保存留念。第九条登记注册机构要妥善保管志愿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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