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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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社区居民自治章程5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社区组织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2/46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5.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3/46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第三节社区居民小组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4/46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社区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新型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福港园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5/46社区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是社区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会议的组成、召集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居民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的住区单位参加。居民会议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定制居民公约;(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后,报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区的单位应当遵守居民公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主持本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居6/46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名。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3.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及时回复88908890,66898890的信访件;4.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广泛征集群众意见使用服务群众经费,推行居务公开;5.及时向古林街道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四、依法协助古林街办事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古林街道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包括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在内工作,并辐射更多惠民利民的民生工作,积7/46极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社区居委会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公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在遇到重大事项时采取民主表决,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决议。七、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各类下属委员会。成立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保障委员会,民生保障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群众文化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环境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健康、妇女工作、群众文化、民生保障、环境和物业等各类工作,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古林街道街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八、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社区工作者服务8/46能力。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九、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有以下权利: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可以户派代表形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罢免权。对社区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十、每个居民在社区中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参加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楼门、文明小区等活动。凡坐落在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应当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积极支持社区的公益事业,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给予监督。十一、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十二、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9/46社区居民自治章程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0/46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第六条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11/46义务;(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六)协助人民政府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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