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干部廉政党课讲课稿【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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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乡镇领导干部廉政党课讲课稿【精选4篇】乡镇领导干部廉政党课讲稿【第一篇】同志们:按照省纪委要求和安排,我作为全县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给大家上一堂题为“实践‘四种形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题廉政教育党课。目前,全国都在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活动,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两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最新实践成果的总结与集纳,也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遵循。《准则》中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是落实“四个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要求。刚才大家都看了警示教育片,这些贪腐分子都是一步步滑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深渊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们运用监督执2/31纪“四种形态”,层层设防阻止,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祸害的极端重要性。基于以上考虑,这次廉政教育党课我就讲讲“四种形态”的问题。一、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四种形态”的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理解才能求解。那么我们该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呢?我们知道,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第一种“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3/31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适时有针对性地“防致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二、要提高对“四种形态”重要性的认识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思维。“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上一脉相承,理论上不断深化,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意蕴。“四种形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的是“整体”和“部分”的问题;通过让党4/31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解决的是“一般多数人的问题”;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解决的是“重点少数人的问题”;通过立案审查、严打腐败分子,解决的是“极极少数人的问题”;通过减存量、控增量,解决的是量变、质变问题。这“个别”与“一般”的处理,“多”与“少”问题的解决,“量变”、“质变”的管控,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在审视、指导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好“四种形态”的要求,用党规党纪管住全党,使党永远为民宗旨不改变、永葆本色不退化、永立潮头不落伍。二是“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新方略。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5/31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三是“四种形态”体现了正风反腐新思路。正风反腐需要创新思路、把握规律。“祸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这是作风问题、腐败问题产生的一般性规律。如何打破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困境,“四种形态”回答了这一实践问题,那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就会立刻查处、及时处理;何时有“虫子”,何时就有“啄木鸟”,不让正树成歪树,歪树变烂树,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最大限度控制腐败增量,这是对反腐倡廉标本兼治方针的深化。“四种形态”突出预防,“初病”早治,防止病情扩散、医治迟缓,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求的新体现,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彰显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这是对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四种形态”由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6/31向违纪问题的“零容忍”转变,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纪挺法前、从严执纪的鲜明态度,这是对“零容忍”态度的深化和强化。四是“四种形态”体现了深化“三转”新方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四种形态”的提出,为“三转”指明了方向,找到了目标。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是更大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五是“四种形态”体现了反腐倡廉工作新遵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在于管党治党的现代化,在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化。@@县有近6万名党员,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各有特点,管党治党从来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能不断审时度势、探索规律,坚持因人施教、分类管理、对症下药。“四7/31种形态”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提出了科学的处理原则,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不仅可以通过日常的监督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而且可以通过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实现教育挽救,还可以通过移交司法,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处,发挥震慑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地实现管全党治全党,是反腐倡廉的理论创新和基本遵循。工作中,我们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四种形态”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有事必管、违纪必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三、要警惕对“四种形态”的几种错误认识“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曾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有的还很有一定的迷惑性,需要我们警惕。一是警惕“放松惩处论”,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反腐败斗争要放缓了,要转向了?这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目的是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绝不意味着8/31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我们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最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希望这样的人越少越好,而不是说只能处理极少数、极极少数。极极少数是个目标,要让严重违纪的人员越来越少。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如果不能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失去坚实的土壤,不可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所以必须要持续保持执纪审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是对三类重点人,即,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我们可以看到,“四种形态”提出后,全国反腐败斗争丝毫没有放松的迹象,查处了不少大老虎,特别是2016年,全年共宣判大老虎30人,2015年该数字为16人,2014年为4人。这就充分证明了,“四种形态”提出后,丝毫没有放松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没有发生丝毫变化。9/31二是警惕“单打一论”,全面把握、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依然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一查就要送到监狱里。实际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必须全面把握、统筹兼顾。全县近6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四种形态”为运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标出了准确的“刻度”,就像医生看病一样,针对违纪行为的不同程度,分为四种情况,提供了分类治疗方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执纪、精准执纪上下功夫,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再到重处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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