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讲座杨继勇一、路政执法总述(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后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公路管理机构1、立法变化需要注意的主要内容:(1)由委托变为授权《公保条例》第3条第三款及其他条款(公路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的地位(2)许可方面,《公路法》规定的履带车行驶公路(3)处罚方面,占用污染公路、利用公路做试车场、损害公路未报告(4)强制方面,扣留车辆和工具,超限和损坏公路方面(注意文书用章和复议告知内容)2、我省实际《条例》第3条沿袭《公路法》第8条的规定3、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4、路政管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二)公路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2、我省实际《条例》第3条沿袭《公路法》第8条的规定(三)公路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与机制1、公路突发事件的定位自然灾害2、预案制定3、应急队伍的组建与演练应急队伍组建的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急物资的储备与保障制度二、公路线路保护制度(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1、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原因、主体(1)目的公路运行安全公路发展(2)划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划定范围按照公路的行政等级、兼顾技术等级确定3、划定的具体方式政府划定协商划定及费用的规定4、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的规定(1)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建筑物(2)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其他建筑物(3)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之后新建及建成的建筑物的处置关于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提前介入(第12条)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划定(二)公路安全控制区1、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2、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区域(三)重大危险源距离控制区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区域(四)禁止采砂区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范围内采砂的区域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范围内采砂的区域(五)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体例》第14条(六)其他禁止性行为1、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范围内疏浚作业的规定2、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3、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4、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七)涉路施工法律制度1、涉路施工行为的情形(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2、涉路施工许可(1)涉路施工许可条件(2)许可程序关于申请(提交的材料)一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是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关于受理关于审查与决定考虑的因素有:(1)公路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2)施工安全(3)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征得同意、征求意见)关于许可程序、期限和验收关于监督检查3、关于收取费用问题收取的补偿费用不同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中收取的费用公路通行法律制度一、关于超限(一)超限的概念(二)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三)治超与路政管理的关系路政管理包括路产登记、维护路权、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秩序等治理车辆超限是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四)超限的标准及标志设置二、超限的标准1、三个标准及区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从车辆对桥梁的压力和对路面的压强角度考虑制定标准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是结合公路的技术、交通安全制定的机动车设计制造的强制性标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是解决超限治理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限重、限高、限长、限宽标志的设置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18条、19条规定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3条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4条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法律制度(一)可以通过申请获得许可从事超限运输活动的情形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值标准,确需行驶的(二)许可程序1、申请。(1)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2)申请的期限2、许可受理机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6条规定,但需要注意我省的实际。3、审查与决定程序(1)审查。包括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注意:《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2)决定。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核发由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允许运载物品的种类、外廓尺寸、重量和行驶线路等。(三)被许可人从事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规定1、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和所载运的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内容一致。2、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3、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4、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四、关于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强制1、公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1)扣留非法超限运输车辆(2)扣留损害公路的车辆、工具(3)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2、行政强制措施及实施条件和程序(1)条件关于扣留非法超限运输车辆A、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且拒不改正的B、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C、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D、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关于扣留损害公路的车辆、工具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此处的损坏包括故意、过失两种情况(2)程序A、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24小时内补批)B、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和权利(执法人员身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D、制作现场笔录(B、C程序在现场笔录中反映))E、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行政强制执行及实施条件和程序(1)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条件A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B、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C、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2)实施程序A、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并送达)B、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C、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D、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E、执行(执行中可达成执行协议)(二)关于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种类(1)对非法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2)没收采伐行道树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法行为的处罚(4)没收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5)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二)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1、路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并有法定依据,③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名称(姓名)、身份、住址等;2、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7、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2、路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处理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销案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罚的,审核后决定(4)制发《交通行政违法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重大处罚的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5)《交通行政违法通知书》送达当事人3日后,可制发《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生效。(6)处理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执行当场执行一般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处罚条款设计的特点4、路政行政处罚的并处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五、损坏公路索赔法律制度(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公路损坏应当承担的义务1、应当立即停车2、及时履行报告义务3、承担公路损害赔偿义务(二)通过《路政管理规定》的方式解决1、关于《路政管理规定》的处理方式2、简易程序3、一般程序4、关于公路赔偿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三)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交通肇事致路产损坏案件1、交通肇事致路产损坏案件民事诉讼的管辖2、证据3、财产保全4、交通事故致路产损害赔偿处理的建议程序六、关于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情况车辆抛洒、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