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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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案例虽然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资金风险,但是银行仍应当做好尽职的贷前审查工作以及完备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同自营贷款一样,协助委托人有效识别、管理贷款项目风险,做到“受人之托、尽责尽职”,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真正展现银行重视信誉的良好形象。〖产品定义〗委托贷款是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银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期限、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业务流程〗1、委托人与借款人确定委托贷款的融资方式。2、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通常有两种方式:(1)签订委托贷款额度协议,即委托贷款总协议明确在一年时间内、一定金额内,按照确定的利率多次办理委托贷款,而无须单笔签订协议。通常适用于委托贷款对象固定、业务频繁的国家部委,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2)一笔一签委托贷款协议。通常是委托贷款发生不频繁的企业之间。3、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贷款协议》,发放委托贷款,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4、银行定期做好贷后调查,评估借款人风险,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5、贷款到期,借款人归还贷款。5、银行将资金归还给委托方。〖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是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范围之内。〖手续费〗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是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业务特点〗1、拓宽委托人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理财便利。2、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操作手续便利。3、纯粹的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银行仍须认真落实借款人的条件,做好贷后调查工作,尽银行之责。4、在委托贷款到期后,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协议。5、可以协助集团客户实现集团资金内部调剂余缺,减少对银行的依赖。〖风险防范〗注意:1、严格按章办理业务,防范操作风险。委托贷款必须是委托方有权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即委托方必须出具本单位有权决策人同意办理委托贷款的书面意见,有限公司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果已经对总经理进行了授权)或其他经过授权的有权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2、委托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的公司个别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通过委托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导致事后纠纷不断。〖营销建议〗营销的对象可以定位在:1、国内集团关联企业之间。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委托贷款,这既是集团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减少对外资金依赖的需要;同时因为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互相非常熟悉、彼此信任,保证了委托贷款资金的安全操作。目前,很多大型集团客户对于委托贷款非常重视,银行客户经理可以发挥银行的专长,作为顾问协助集团客户制作集团内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客户会非常欢迎。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很多客户经理不知道政府部门也能够办理委托贷款,其实自从国家拨改贷以后,政府部门的很多项目资金都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给各地方的政府支持企业。客户经理应当有意识地营销各级国家部委、事业单位等机构。3、有实力的个人。目前企业之间私下的借贷行为非常普遍,由于国家明令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将没有任何保障。而通过委托贷款可以规范委托方、借款人的行为,且业务合法合规。委托贷款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中间业务,并不承担任何的资金风险,但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争取客户的较好手段,因此在这里重点介绍了该产品。〖注意〗1、委托贷款,银行不得对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虽然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资金风险,但是银行仍应做好尽职的贷前审查工作以及完备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同自营贷款一样,协助委托人有效识别、管理贷款项目风险,做到“受人之托、尽责尽职”,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誉,树立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2、委托贷款项下的抵押物必须抵押在银行名下。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从自身风险控制出发要求将他项权利凭证交其保管。3、委托贷款是为集团客户设计资金池业务的核心工具。根据中国的法律,独立法人之间不允许无条件直接划转资金,委托贷款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矛盾,通过委托贷款,集团总公司可以划拨资金富余下属公司的闲置资金,紧缺资金的下属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集团总公司借款,实现系统内调剂资金余缺。4、部分客户资金用途限定不能操作委托贷款。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部分受到限制的机关企业年金等是不能用于委托贷款。曾经出现××市企业年金中心将企业年金通过银行采取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出现了还款风险。在企业年金中心起诉后,商业银行被牵涉案件,要求归还贷款。原因就在于法院认为银行应当知道企业年金是不能用于委托贷款的,而却为其办理了手续,银行存在过错。〖国家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案例一〗北京昌盛电力公司的委托贷款一、企业基本情况北京基础电力公司为特大型国有企业,负责北京部分地区的电力供应,公司资金较为充裕,有相当量的闲置资金,该公司自身对银行没有任何需求。北京昌盛电力公司为北京基础电力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北京昌盛电力公司由于刚成立不久,正常生产经营还未开展,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的发展,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向银行提出需求,希望能够支持其下属的北京昌盛电力公司。二、银行切入点分析在得到该信息后,两家银行提供了方案:(1)北京国贸支行提供存单质押贷款方案,北京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存入1500万元,6个月定期存款,作为质押,质押率为90%,提供人民币贷款1350万元。(2)北京新源支行提供委托贷款方案,北京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存入1500万元,银行发放委托贷款,1500万元全额发放给北京昌盛电力公司。北京新源支行后来得到的消息,因此提出了非常有竞争力的方案。比较:第一方案:银行获得贷款利息,同时贷款金额仅为1350万元;第二种方案:北京基础电力公司获得利息,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实现了利息收益的体内循环,肥水不流外人田。三、银企合作情况最后,北京基础电力公司选定北京新源支行的方案,委托贷款利率为5.22%、期限一年、金额1500万元。通过委托贷款,减少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同时,贷款利息归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实现了集团内部调剂资金余缺,保证集团利益最大化。委托贷款与存单质押贷款的比较资金使用方付出:利资金使用方付出:利息、手续费息资金供给方得到利银行获得利息收入。息收入,对于集团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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