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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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开展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二章计划第十条对县级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承储品种以稻谷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大米,稻谷(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量占本级储备规模的30%左右,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第十一条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在县主城区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根据库存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县财政局。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置。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县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全面实行“先检后收”,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六)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七)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八)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健全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溯源登记。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入库前空仓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确认。其中:成品粮储备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成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验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参与该行贷款支持的成品粮库存实物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其中:成品粮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成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统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成品粮轮换周期一年不少于2次。优质稻实行一年一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意见制定。第二十五条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优质稻参照省级储备粮优质稻的管理模式,可以采取包销的方式进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县级储备成品粮收购、销售和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四章动用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按照分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县级储备;县级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验收的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保管费、贷款利息、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县级储备粮具体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县级储备粮相关补贴标准:(一)原粮:保管费用100元/吨/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普通稻及优质稻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补贴,轮换费用不再重复计算;普通稻轮换费用140元/吨(普通稻一般储存三年一轮换);优质稻轮换费46.7元/吨/年(优质稻一般一年一轮换);县级储备粮普通稻及优质稻轮换价差盈利由承储企业上缴县财政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储存损耗补贴参照新修订的《XX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X〔2021〕X号)文件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二)成品粮:承储费用为500元/吨/年(含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贷款利息,包干使用)。(三)其他。当实际收购价格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的核定价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据实保障。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第三十三条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据实补贴。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的信贷监管。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提供贷款。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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