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用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时间: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主持人:杨***出席会议股东:杨***、杨***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在2006年11月1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企业股东100%的表决权,经股东大会表决100%一致通过,弃权或反对占股东比例0%,符合《公司法》规定,决议事项如下:一、同意以惠安**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993.5平方米(证号:惠国用(**)出字***)作为抵押,向泉州市商业银行**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佰万元,该项贷款专项用于采购****等生产急需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二、本决议自2006年11月15日签字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字: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