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信息报告制度1、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2、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3、安全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4、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5、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6、信息报送由政教主任或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