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研讨纪要一、供配电系统(含消防配电)(一)条文部分1、P3-4-2GB50054-95第4.3.5条:关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问题:掌握原则:(1)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设计选型应予明确,如微型断路器、带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的塑壳开关不适用。但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较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选择塑壳开关不合理时,允许采用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保护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2)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用热继电器或其他型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机设备过负荷保护只允许作用于报警。电动机主回路的空开选择原则同第1点。2、P-1-1-2JGJ37-87第4.7.1条:关于变配电室等电气用房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卫生间、浴室、盥洗室等,若采用隔板处理是否可行的问题:掌握原则:(1)对于公共建筑内上述场所不应布置在变配电等电气用房的直接上层,也不允许采用隔板处理;(2)对于变配电室等电气用房上方是住宅的工程,在确认建筑专业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允许采用隔板处理,但隔板夹层内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3、P-2-5-17GBJ16-87第10.1.1条:关于用于确定消防负荷等级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按总体的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还是按单幢建筑物本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依据的问题:掌握原则:服务于总体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控中心或联体地下室的防排烟机等,应以总体中最大单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其负荷等级,而仅服务于单体本身的消防负荷,可按该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4、P-2-5-17、18GBJ16-87第10.1.3条、GB50045-95第9.1.3条:关于地下室排污泵可否视为消防设备?生活泵与消防泵共室布置时,生活泵可否与消防泵由同一电源箱放射供电问题:掌握原则:(1)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内及消防电梯机坑内的排污泵,以及变配电设备机房所在地下层的排污泵(人防口部排污泵除外)按消防设备供电;(2)当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泵房为远离变配电所的独立建筑,允许两种水泵由泵房第一级配电箱分别放射式供电。其他情况下生活水泵不应由消防水泵专用电源箱供电。5、P2-5-18GB50045-95第9.1.2、9.1.3条:有关高层建筑屋面消防电梯与正压风机、稳压泵、非消防电梯可否由同一双电源切换箱放射供电?地下室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位置的防排烟机(有机房或无机房)、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可否由同一双电源切换箱放射供电问题:掌握原则:(1)12~18层普通住宅有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如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合用前室时可由同一双电源箱放射式供电,但双电源箱必须设在消防电梯机房内;其他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应分别供电。(2)为保证电梯电源的专用性,邻近的防排烟风机、稳压泵等消防设备,应另设双电源箱供电。(3)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防排烟机、消防电梯、消控室、应在其所在的机房内设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其他消防设备,如防火卷帘、消防排污泵以及无专用机房的防排烟机等可由所在防火分区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二)其他问题1、问题:关于四极开关应用问题:掌握原则:(1)为避免断零隐患,设计应慎用四极开关;(2)在TN系统中,当三相电源回路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且不能保证N线为地电位时,应采用四极开关;(3)由两种不同接地系统电源引来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5)TN-C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6)IT系统中当有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2、问题:有关EPS可否作为备用电源的问题:掌握原则:(1)EPS可以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2)EPS可以作为消防动力设备的应急备用电源。但容量宜控制在22KW及以下;(3)EPS不应作为非火灾情况下连续工作设备的备用电源。3、问题:有关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应怎样与接地干线连接问题:掌握原则:变压器或柴油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属工作接地,应以最短路径直接与接地装置(或接地干线)可靠连接,变配电室内周圈式接地线为保护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连接,具体做法可参见国标图集03D501-4《接地装置安装》有关页次。二、照明(含应急照明)(一)条文部分1、P2-5-17、19GBJ16-87第10.1.2条、第10.2.9条、GB50045-95第9.2.5条、第9.2.6条:有关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计中选型的问题。掌握原则:(1)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已明确选用消防专用灯具的型号,当容量、光源符合要求时可认定满足规范要求;(2)由应急照明箱或EPS集中供电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其图例应区别于同类型非应急照明灯具,并应说明“灯具应带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否则属违反“强条”。2、P2-5-17GBJ16-87第10.1.2条、第10.1.3条、第10.2.7条:关于应急照明电源的规定,是否有矛盾?如何掌握的问题:掌握原则:(1)第10.2.7条是考虑到在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机房其备用照明时间必须满足实际消防工作的需要,而这时间难以预计,只有接在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上才有保证,所以与10.1.2条规范并不矛盾。当然有些机房如消防水泵房采用EPS做为设备的备用电源且选型时连续供电时间已满足消防水泵的最大工作时间,则水泵房照明可以接自EPS;(2)第10.1.3条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是指从工程内部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应是建筑物内第一级配电装置),配至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并应有火灾时不被“切除”的措施保证。(3)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上,并应有明显标志,以保证任何情况下充电线不被拉闸;或引自消防专用配电箱。3、P2-5-17、18GBJ16-87中第10.2.6条、GB50045-95中第9.2.1条:应急照明设计不完善,该如何判定?掌握原则:设计已按上述条文要求的场所设置应急照明,但存在以下问题:(1)灯具设置的部位有遗漏;(2)未考虑火灾时接通措施或措施不当,如一、二次接线及控制原理有误;(3)诱导灯指向不当;可作为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责成设计整改完善。4、GB50034-2004第6.1.2条~第6.1.7条有关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照度任一值不符合标准是否都违反“强条”的问题。掌握原则:(1)上述条文纳入“强条”的宗旨就是通过控制LPD值实现照明节能的目的,并以此强制性推行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当照明设计在满足设计照度的前提下超过条文规定的LPD限值,或者该场所在符合该规范第4.1.3条和第4.1.4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时,LPD按比例提高或折减后仍超出标准规定,都应判定为违反“强条”;(2)鉴于上述条文中的对应照度值在同一规范第五章照明标准值的规定条文中并未列为“强条”,所以对照度设计未满足规范要求的问题,除《强制性条文》(房)2002年版中1-2-5中JGJ39-87第4.3.3条和GBJ99-86中第7.2.2条、第7.2.3条仍按强制性条文执行外,其他属于不符合专业规范的问题;(3)照明设计应明确主要场所的照度取值及灯具的主要技术条件,如灯具的型式、光源类型(如T8管、三基色……)功率、镇流器种类等。并应根据强条标准,进行各主要场所对应照度的LPD值计算,审查中有争议时设计人员需提供有关计算书。(二)其它问题1、关于地下车库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问题:掌握原则:(1)地下车库的人员及车辆的疏散指示标志,其图例符号应有明显区别;(2)诱导指向的设计,首先要正确判定人员、车辆的不同出口,遵循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的原则,同时注意人员的疏散诱导不应跨越防火分区;(3)疏散指示灯位置应尽量按规范要求,设在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或柱面上,当实施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吊装,其高度宜距地2.2~2.5米。2、关于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机房是否应设应急照明?掌握原则:《高规》未明示消防电梯机房是否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指有人员工作)。经研讨暂统一如下做法:为保证消防电梯(或客梯)电源的专用性,电梯机房内的照明、空调、插座、井道照明及检修插座等宜另设配电箱供电,电源宜引自公共应急照明电源箱。3、关于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是否都要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的问题。掌握原则: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都应设火灾应急备用照明。鉴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控室、消防水泵房在消防时的重要性及工作特点,必须保证当正常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其间必要的过渡照明,应设置若干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其中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配电室是建立备用电源的重要场所,参照《民规》JGJ/T16-92第6.1.9.5条第(2)款规定,其照度可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表5.3.1的标准值的50%设计。三、配电线路(一)条文部分1、GB50058-92第4.3.8条:有关“如何理解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照明管线不宜暗敷”问题:掌握原则:(1)根据规范GB50058-92第4.1.2条和《民规》第6.1.3.11条规定,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为21区火灾危险环境。(2)根据GB50058-92第4.3.4条规定21区火灾危险环境应采用具有IP2X防护结构的灯具,配电装置和接线盒应具有IP5X防护结构;采用明管敷设安装才能实现管线与灯具灯头盒、接线盒之间连接的防护要求。2、GB50038-94(2003版)第3.1.6条,有关“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穿越地下室时采取了防护密闭措施,是否违规”的问题:掌握原则:(1)2003年版该条文已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设计中有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穿越时不应判违反强条,当穿越人防顶板时属不符合专业规范问题;(2)当防护区外有管道通路时,应避免穿越人防围护结构。3、P2-5-18GB50045-95第9.1.4.2条:有关“消防配电线路已采用阻燃耐火线缆,穿管明敷,或在线槽内敷设,是否仍要求对金属管、金属线槽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掌握原则:根据阻燃耐火线缆的燃烧特性和上述规范第9.1.4.2条的规定,消防配电线路除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设外,其它阻燃耐火线缆穿管明敷或在线槽内敷设时,仍需对金属管、金属线槽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二)其它问题1、福建省建设厅文件闽建设{2004}25号文《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表》中,如何理解执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中使用的规定问题:掌握原则: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福建省建设厅闽建设{2004}25号文中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一般是指:(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超高层住宅除外);(2)200床及以上的医院病房,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医院门诊楼;(3)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业建筑;(4)超过800个座位的会堂、影剧院、礼堂;(5)省、市级及以上的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6)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7)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8)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9)地下影剧院和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10)地、市级及以上车站旅客侯车室、港口侯船室、民航机场侯机厅。上述场所中除直埋地和穿管(明、暗敷)敷设的线路以外,明敷或沿线槽、桥架敷设的线路禁止使用普通BV、VV等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四、防雷与安全接地(一)条文部分1、P3-4-2GB50054-95第4.4.4条关于总等电位联结与防雷电波侵入接地、重复接地的概念及措施是否等同,可否都接到MEB?一个建筑物中MEB是否只设一处,或是有电源进线处分别设置问题:掌握原则:(1)总等电位联结与防雷电波侵入接地,重复接地的概念和作用是不同的:(2)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强调管线在入户端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并与MEB连通;进线电源的PEN或PE线重复接地,一